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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圣诞节期间,亚马逊发动一个促销活动,鼓励消费者到实体商店去使用智能手机价格比较软件。虽然亚马逊的促销打折,并不包含图书和音乐光碟,但是,本着“凡是亚马逊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的原则,书店和出版社仍旧大呼欺人太甚,要求政府和社会舆论制裁亚马逊。
谈到实体书店和亚马逊,许多人往往感情用事。结果凡事都变成了亚马逊以大欺小,恶性竞争等。其实,亚马逊不仅与实体书店竞争,更与所有的实体零售店竞争。对业界来说,首先要理解,传统出版业和实体书店面临的威胁,到底是来自亚马逊,还是来自数字技术?
互联网和手机,谁也绕不过这个大环境。消费者购物日益转向互联网,这是事实;使用智能手机比价,这是大势所趋。《华尔街日报》报道,在美国,44%的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而两年前这个数字仅为18%。2010年,这些拥有智能手机的消费者通过手机购物的金额达到34亿美元(其中不包括旅游的花费)。专家估计,在2011年,这个数字会增加到80亿美元。消费者用智能手机购物,很自然地,就会用手机上的价格比较软件去货比三家,哪儿便宜就到哪儿下订单。怂恿消费者使用手机价格比较软件,有罪的并非仅亚马逊一家。著名网络公司eBay推出的价格比较软件“红激光”(RedLaser)在2010年被下载了600万次,在2011年更被下载了1600万次。还有一个名叫“寻找”(TheFind)的价格比较软件,2010年的下载量是100万次,2011年的下载量是214万次。这些价格比较软件的功能并不比亚马逊的软件来得仁慈,都是实体店面的杀手。TheFind公司称,消费者平均每个月使用他们的软件做180万次至200万次价格比较,而去年是平均每月130万次至150万次。
一家名为AlixPartners咨询公司去年5月对3000名购物者进行调查,发现40%的人在实体商店里使用价格比较软件,选定货物后,到价格更便宜的网络商店去下订单。
除了骂大街之外,有些实体商店被迫调整商品价格,尽可能提供与网络商店同样的价格,使提着手机进店的那些消费者“就地下单,就地消费”。但是,能够与亚马逊等网络店打价格战的实体商店实属凤毛麟角。今年初,美国第二大折扣连锁商店(仅次于沃尔玛)塔吉特百货公司(Target)给供货商发出一封急信,寻求他们的协助,共同破解网络商店利用手机价格比较软件,将实体店铺变成“商品陈列室”的阴谋。塔吉特百货公司要求供货商们为塔吉特提供独家销售的商品,使价格比较软件英雄无用武之地。如果供货商无法提供独家销售商品,塔吉特要求他们帮助塔吉特为消费者提供与网络对手同等的价格,言下之意,供货商们必须让利,这样塔吉特才能在价格上与网店针尖对麦芒。
市场分析师认为,鉴于塔吉特的实力,供货商们将别无选择,要么为塔吉特提供独家销售商品,要么向塔吉特让利。但是,塔吉特的新策略并不能扭转实体店铺变成网络商店陈列室的趋势。网络商店人工成本大大低于实体商店,而且目前网络商店在美国许多州不必向消费者收取零售税。更重要的是,亚马逊的经营模式不同于实体商店:亚马逊有其他收入来源,例如替其他公司提供云中数据存储服务,让其他公司在亚马逊网站开店售货,向亚马逊缴纳佣金,这些都是赢利的业务。沃尔玛和塔吉特可以在某些商品上亏本,降价促销,但是亚马逊却能在所有零售商品上亏本经营,挤垮对手。
说一千道一万,实体书店目前面临的困境并非由于亚马逊的作恶多端,而是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零售模式和消费模式。即使没有亚马逊,其他的网络公司也会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提供的商机与实体店铺竞争。试图阻止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上的价格比较软件,只会让消费者产生怨恨和离异之心,于事丝毫无补。
智能手机对书店的危害不限于价格比较。去年,《纽约时报》技术专栏作家尼克·比尔顿谈到手机带来的一个新问题:他计划购买新居,需要一些室内装潢设计的点子。于是,他与太太来到一家巴诺书店,从书架上搬来一堆室内装潢图书,参考房间布局装饰图片,看到中意的,便用手机拍下照片。如此这般,两人将书店里房间设计图书看个遍,拍下许多照片,尽兴而归,比尔顿准备将手机里的照片给装修人员参考。
到了晚上,比尔顿忽然隐隐有些不安,问太太,我们今天在书店是否太过分了?一本书未买,却用手机拍了不少照片,这是否触犯了法律?比尔顿在心里辩论:我们并没有损坏图书,所有的书都完璧归赵,放回书架。但是,如果我们带一台复印机到书店,肯定会被书店一脚踹出门去。那么,现在手上这个功能强大的智能手机与复印机又有多大区别呢?
比尔顿向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朱莉·阿伦斯教授求助,这个阿伦斯教授是研究著作权法里的“合理使用”的专家。阿伦斯教授说:“你所做的,是复制了一件东西,但是没有付钱。从道德上来说,也许这是不妥的,但是犯不犯法,却要看你复制了一本书里的多少页,以及你如何使用复印件,不好一概而论。”
比尔顿回忆,上世纪60年代施乐公司发明了复印机,出版业感到威胁,结果引出了不少官司。但是得克萨斯大学经济学教授斯坦·利博维茨认为,带拍照功能的手机携带方便,用户众多,其影响更类似MP3和音乐盗版。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并非人人都有复印机,可是如今人人口袋里都有一个手机,随时可以拿出来拍照复制。如果消费者纷纷在书店将自己喜欢的书页和图片用手机复制下来,出版社可能就要大动干戈,像当初唱片公司一样,将消费者拽上法庭。
比尔顿有些急了,有此前科,担心下次再去巴诺书店,一帮律师会在室内装潢图书的书架旁将他拿获。斯坦福大学的阿伦斯教授安慰他:“现在用手机拍照图书的例子还不多,也许等不到事情失控出版社动手的那一天,实体书店就已经消失了。”
(本文作者系纽约佩斯大学出版系兼职教授,本刊特约撰稿人)
谈到实体书店和亚马逊,许多人往往感情用事。结果凡事都变成了亚马逊以大欺小,恶性竞争等。其实,亚马逊不仅与实体书店竞争,更与所有的实体零售店竞争。对业界来说,首先要理解,传统出版业和实体书店面临的威胁,到底是来自亚马逊,还是来自数字技术?
互联网和手机,谁也绕不过这个大环境。消费者购物日益转向互联网,这是事实;使用智能手机比价,这是大势所趋。《华尔街日报》报道,在美国,44%的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而两年前这个数字仅为18%。2010年,这些拥有智能手机的消费者通过手机购物的金额达到34亿美元(其中不包括旅游的花费)。专家估计,在2011年,这个数字会增加到80亿美元。消费者用智能手机购物,很自然地,就会用手机上的价格比较软件去货比三家,哪儿便宜就到哪儿下订单。怂恿消费者使用手机价格比较软件,有罪的并非仅亚马逊一家。著名网络公司eBay推出的价格比较软件“红激光”(RedLaser)在2010年被下载了600万次,在2011年更被下载了1600万次。还有一个名叫“寻找”(TheFind)的价格比较软件,2010年的下载量是100万次,2011年的下载量是214万次。这些价格比较软件的功能并不比亚马逊的软件来得仁慈,都是实体店面的杀手。TheFind公司称,消费者平均每个月使用他们的软件做180万次至200万次价格比较,而去年是平均每月130万次至150万次。
一家名为AlixPartners咨询公司去年5月对3000名购物者进行调查,发现40%的人在实体商店里使用价格比较软件,选定货物后,到价格更便宜的网络商店去下订单。
除了骂大街之外,有些实体商店被迫调整商品价格,尽可能提供与网络商店同样的价格,使提着手机进店的那些消费者“就地下单,就地消费”。但是,能够与亚马逊等网络店打价格战的实体商店实属凤毛麟角。今年初,美国第二大折扣连锁商店(仅次于沃尔玛)塔吉特百货公司(Target)给供货商发出一封急信,寻求他们的协助,共同破解网络商店利用手机价格比较软件,将实体店铺变成“商品陈列室”的阴谋。塔吉特百货公司要求供货商们为塔吉特提供独家销售的商品,使价格比较软件英雄无用武之地。如果供货商无法提供独家销售商品,塔吉特要求他们帮助塔吉特为消费者提供与网络对手同等的价格,言下之意,供货商们必须让利,这样塔吉特才能在价格上与网店针尖对麦芒。
市场分析师认为,鉴于塔吉特的实力,供货商们将别无选择,要么为塔吉特提供独家销售商品,要么向塔吉特让利。但是,塔吉特的新策略并不能扭转实体店铺变成网络商店陈列室的趋势。网络商店人工成本大大低于实体商店,而且目前网络商店在美国许多州不必向消费者收取零售税。更重要的是,亚马逊的经营模式不同于实体商店:亚马逊有其他收入来源,例如替其他公司提供云中数据存储服务,让其他公司在亚马逊网站开店售货,向亚马逊缴纳佣金,这些都是赢利的业务。沃尔玛和塔吉特可以在某些商品上亏本,降价促销,但是亚马逊却能在所有零售商品上亏本经营,挤垮对手。
说一千道一万,实体书店目前面临的困境并非由于亚马逊的作恶多端,而是互联网和智能手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零售模式和消费模式。即使没有亚马逊,其他的网络公司也会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提供的商机与实体店铺竞争。试图阻止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上的价格比较软件,只会让消费者产生怨恨和离异之心,于事丝毫无补。
智能手机对书店的危害不限于价格比较。去年,《纽约时报》技术专栏作家尼克·比尔顿谈到手机带来的一个新问题:他计划购买新居,需要一些室内装潢设计的点子。于是,他与太太来到一家巴诺书店,从书架上搬来一堆室内装潢图书,参考房间布局装饰图片,看到中意的,便用手机拍下照片。如此这般,两人将书店里房间设计图书看个遍,拍下许多照片,尽兴而归,比尔顿准备将手机里的照片给装修人员参考。
到了晚上,比尔顿忽然隐隐有些不安,问太太,我们今天在书店是否太过分了?一本书未买,却用手机拍了不少照片,这是否触犯了法律?比尔顿在心里辩论:我们并没有损坏图书,所有的书都完璧归赵,放回书架。但是,如果我们带一台复印机到书店,肯定会被书店一脚踹出门去。那么,现在手上这个功能强大的智能手机与复印机又有多大区别呢?
比尔顿向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朱莉·阿伦斯教授求助,这个阿伦斯教授是研究著作权法里的“合理使用”的专家。阿伦斯教授说:“你所做的,是复制了一件东西,但是没有付钱。从道德上来说,也许这是不妥的,但是犯不犯法,却要看你复制了一本书里的多少页,以及你如何使用复印件,不好一概而论。”
比尔顿回忆,上世纪60年代施乐公司发明了复印机,出版业感到威胁,结果引出了不少官司。但是得克萨斯大学经济学教授斯坦·利博维茨认为,带拍照功能的手机携带方便,用户众多,其影响更类似MP3和音乐盗版。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并非人人都有复印机,可是如今人人口袋里都有一个手机,随时可以拿出来拍照复制。如果消费者纷纷在书店将自己喜欢的书页和图片用手机复制下来,出版社可能就要大动干戈,像当初唱片公司一样,将消费者拽上法庭。
比尔顿有些急了,有此前科,担心下次再去巴诺书店,一帮律师会在室内装潢图书的书架旁将他拿获。斯坦福大学的阿伦斯教授安慰他:“现在用手机拍照图书的例子还不多,也许等不到事情失控出版社动手的那一天,实体书店就已经消失了。”
(本文作者系纽约佩斯大学出版系兼职教授,本刊特约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