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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关乎社会稳定,更影响到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将从劳动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居主导地位和中国企业劳动关系变化的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应从哪些方面入手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 构建
构建和谐社会,企业责无旁贷。仅就企业所要承担的责任,大体应该包括:经济责任、文化教育责任、环境保护责任、稳定社会的责任等,但我认为,协调好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稳定社会的功能,当是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最应承担的责任。
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当代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不稳定、不协调,社会和谐就无异于沙上建塔。劳动关系可谓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风向标,协调好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那么如何协调劳动关系,也是企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主要问题。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因从市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及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关系是否融洽,直接决定人力资源潜力的发挥,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
什么是和谐企业?企业在处理内部关系、内外关系时要体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企业,就是要把企业建设成为“循环发展、遵章守法、诚信至上、团结协作、关爱员工”的企业。
仅就《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一、劳动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居主导地位
劳动关系之所以居主导地位,是由劳动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劳动是一切社会财富的源泉。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证明,只有劳动,人的活的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所以,在我们党的一些重要文件中,对此都有充分的论述。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和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至此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另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研究中,有资料表明,到2020年,中国人的人均预期寿命会达到75岁——79岁,而在我们一生中,将近有45年用于工作。这也决定了劳动关系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居主导地位。
二、中国企业劳动关系变化的趋势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劳动关系中企业与职工双方都没有形成独立的利益主体,双方的利益主要由政府来代表。所以,劳动关系的调节也主要表现为政府的行政管理。劳动关系的经济特征被忽视,强调和看重的是劳动关系的政治性质。虽然劳动关系很少有冲突,但企业和职工都缺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整个社会运行效率低下。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选择了市场经济体质,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被确立,在员工进出、工资分配等方面经营者都有了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同时,劳动者也获得了一份就业的选择权。企业、劳动者开始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各方的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企业发展了,实现企业利润的提高、政府税收和职工收益的增加;但也存在相背的一面——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职工则追求收入最大化,而利润与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负相关”关系,劳动者的收入和劳动保障几乎都与成本有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总是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由于普遍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和成本控制的极限化,不少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往往投入不足,无论在劳动报酬,还是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人均水平远低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直接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中有积极的成分,也有许多内容必须引起管理者的重视。
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变化趋势,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经理(厂长)职位权力与职工民主权利的逆向涌动。厂长经理负责制,强调厂长的法人代表身份,有利于调动厂长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增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厂长负责制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厂长行政负责;二是党委保证监督;三是职工民主参与。但是在贯彻过程中,一些厂长误认为厂长负责制就是厂长一个人说了算,逐渐忽视甚至排斥党委在政治上的保证监督作用,忽视甚至破坏职工民主参与制度。因此,在某些企业中,出现了厂长职位权力与职工民主权力的逆向涌动——随着厂长职位权力的加强,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被削弱。西安某厂的职工们说:“职代会在我们的工厂,就像秦始皇的兵马俑——看上去威武雄壮,实际上毫无行动能力,只是供人参观的。”
其二、危机感与主人翁责任感的逆向涌动。打破铁饭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企业内部进行动态劳动组合,这都是为了解决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问题而出台的改革措施。这一改革,结束了“一进工厂门,就成国家人”的局面,使职工增加了危机感,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有利于优化组织、提高效益。但是与铁饭碗消除同步发生的是主人翁地位的困惑:“职工还是企业的主人吗? ”人所共知:主人有一个特权——不被解雇。因此,铁饭碗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标志,而且曾经是职工主人翁地位的证明。今天,似乎这一心理支柱已经倒塌,职工们的失落感便油然而生。特别是一些企业,厂长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时候,没有看到这一改革的实质在于“优化”,而错误的把重点放在淘汰上,搞“单纯惩罚主义”,把优化组合变成了向工人施压的大棒。在他们眼里,自己成了老板,而职工变成了打工仔,没有把职工放在主人的位置上,职工当然也就淡化了主人翁意识。于是就有人出来埋怨职工缺乏主人翁责任感,但除了职工的腻烦情绪外,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
其三、竞争意识与合作意识的逆向涌动。为了提高效率和效益,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在干部任用上变“委任”为“招聘”;在工资制度上,变“大锅饭”为“岗位技能工资”或“结构工资”,这是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扭转“干好干坏一个样”和“能上不能下”的局面,有利于激发干部、职工的敬业精神,有利于使人才脱颖而出。但是在企业内部引进竞争机制的同时,许多企业忽视了以厂为家、团结合作的教育,集体主义受到严重冲击。特别是在某些企业过分强调“拉开报酬档次”,在效益水平、职工生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搞过度的个人竞争,效果适得其反。在职工的竞争意识增强的同时,职工的合作意识迅速减弱,以至于出现师傅不愿带徒弟,同事之间互相提防、互相拆台的不良现象。
其四、利益驱动与理想信念的逆向涌动。在激励方式上,不少企业清除了“精神万能论”的影响,却又进入了“金钱万能论”的怪圈。这些企业的领导人迷信金钱杠杆,单打一地搞“利益驱动”。虽然在刺激职工的劳动热情上收到一些效果,但却助长了职工中的个人主义、金钱至上、追求实惠等不良倾向,造成了部分职工的价值观滑坡和信仰的危机。什么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什么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仰,都开始淡化。
三、改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
改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坚持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尤其要明确员工的地位和权益,让劳动者享有尊严。这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
在坚持对等原则的同时,还要做到平等和兼顾原则。所谓平等是指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在地位上完全平等,并建立起相应的机制。所谓兼顾原则,一是要互相兼顾对方的利益,二是要兼顾好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的利益。
其二、要坚持效益和公平相统一的原则。公平不是指平均,而是指公正,要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如果企业经营者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地高于广大职工的平均收入,很难说是公平的。因为,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家的,效益又是大家共同创造出来的。如果把效益换来的利益集中实施在经营者身上,不符合公正的原则,只能引起干部群众关系紧张。
其三、推进工会自身的改革,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工会组织不能游离于职工群众以上,不能游离于政党、政府、行政与职工之间,而是要是实实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发挥“纽带”、“桥梁”作用。
我国工会自身改革已历经十余年,几经波折,步履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身份问题不够明确。现在《劳动法》已明确规定了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还要代表职工同行政签订集体合同。这些都要求工会组织加速改革步伐,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其四、提高劳动关系中各相关主体的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求管理人员、员工必须具备高素质。如果人员之间的素质相差太大,那么永远不可能达成调解、和谐。管理者的高素质体现在守法经营,懂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员工的高素质则体现在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知道怎么去讨说法。可以说,高素质的生产者、经营者是创建、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中坚,高素质的员工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所以,加大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既是解决技术工人匮乏的措施,也是迈向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一步。
总之,和谐是企业的精髓。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出现矛盾与摩擦很正常,重要的是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只有努力改善劳动关系,才能构建和谐企业,才能为企业的顺利发展清除障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2007
关键词: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 构建
构建和谐社会,企业责无旁贷。仅就企业所要承担的责任,大体应该包括:经济责任、文化教育责任、环境保护责任、稳定社会的责任等,但我认为,协调好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稳定社会的功能,当是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最应承担的责任。
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当代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不稳定、不协调,社会和谐就无异于沙上建塔。劳动关系可谓是现代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风向标,协调好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那么如何协调劳动关系,也是企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主要问题。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因从市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及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关系是否融洽,直接决定人力资源潜力的发挥,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
什么是和谐企业?企业在处理内部关系、内外关系时要体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企业,就是要把企业建设成为“循环发展、遵章守法、诚信至上、团结协作、关爱员工”的企业。
仅就《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一、劳动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居主导地位
劳动关系之所以居主导地位,是由劳动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劳动是一切社会财富的源泉。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证明,只有劳动,人的活的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所以,在我们党的一些重要文件中,对此都有充分的论述。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和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至此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另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研究中,有资料表明,到2020年,中国人的人均预期寿命会达到75岁——79岁,而在我们一生中,将近有45年用于工作。这也决定了劳动关系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居主导地位。
二、中国企业劳动关系变化的趋势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劳动关系中企业与职工双方都没有形成独立的利益主体,双方的利益主要由政府来代表。所以,劳动关系的调节也主要表现为政府的行政管理。劳动关系的经济特征被忽视,强调和看重的是劳动关系的政治性质。虽然劳动关系很少有冲突,但企业和职工都缺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职工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整个社会运行效率低下。
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选择了市场经济体质,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被确立,在员工进出、工资分配等方面经营者都有了相对独立的自主权。同时,劳动者也获得了一份就业的选择权。企业、劳动者开始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各方的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企业发展了,实现企业利润的提高、政府税收和职工收益的增加;但也存在相背的一面——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职工则追求收入最大化,而利润与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负相关”关系,劳动者的收入和劳动保障几乎都与成本有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总是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由于普遍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和成本控制的极限化,不少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往往投入不足,无论在劳动报酬,还是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人均水平远低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直接导致劳动关系不和谐,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中有积极的成分,也有许多内容必须引起管理者的重视。
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变化趋势,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经理(厂长)职位权力与职工民主权利的逆向涌动。厂长经理负责制,强调厂长的法人代表身份,有利于调动厂长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增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厂长负责制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厂长行政负责;二是党委保证监督;三是职工民主参与。但是在贯彻过程中,一些厂长误认为厂长负责制就是厂长一个人说了算,逐渐忽视甚至排斥党委在政治上的保证监督作用,忽视甚至破坏职工民主参与制度。因此,在某些企业中,出现了厂长职位权力与职工民主权力的逆向涌动——随着厂长职位权力的加强,职工民主参与权利被削弱。西安某厂的职工们说:“职代会在我们的工厂,就像秦始皇的兵马俑——看上去威武雄壮,实际上毫无行动能力,只是供人参观的。”
其二、危机感与主人翁责任感的逆向涌动。打破铁饭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企业内部进行动态劳动组合,这都是为了解决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问题而出台的改革措施。这一改革,结束了“一进工厂门,就成国家人”的局面,使职工增加了危机感,从而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生产秩序,有利于优化组织、提高效益。但是与铁饭碗消除同步发生的是主人翁地位的困惑:“职工还是企业的主人吗? ”人所共知:主人有一个特权——不被解雇。因此,铁饭碗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标志,而且曾经是职工主人翁地位的证明。今天,似乎这一心理支柱已经倒塌,职工们的失落感便油然而生。特别是一些企业,厂长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时候,没有看到这一改革的实质在于“优化”,而错误的把重点放在淘汰上,搞“单纯惩罚主义”,把优化组合变成了向工人施压的大棒。在他们眼里,自己成了老板,而职工变成了打工仔,没有把职工放在主人的位置上,职工当然也就淡化了主人翁意识。于是就有人出来埋怨职工缺乏主人翁责任感,但除了职工的腻烦情绪外,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
其三、竞争意识与合作意识的逆向涌动。为了提高效率和效益,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岗位靠竞争,报酬靠贡献”。在干部任用上变“委任”为“招聘”;在工资制度上,变“大锅饭”为“岗位技能工资”或“结构工资”,这是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扭转“干好干坏一个样”和“能上不能下”的局面,有利于激发干部、职工的敬业精神,有利于使人才脱颖而出。但是在企业内部引进竞争机制的同时,许多企业忽视了以厂为家、团结合作的教育,集体主义受到严重冲击。特别是在某些企业过分强调“拉开报酬档次”,在效益水平、职工生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搞过度的个人竞争,效果适得其反。在职工的竞争意识增强的同时,职工的合作意识迅速减弱,以至于出现师傅不愿带徒弟,同事之间互相提防、互相拆台的不良现象。
其四、利益驱动与理想信念的逆向涌动。在激励方式上,不少企业清除了“精神万能论”的影响,却又进入了“金钱万能论”的怪圈。这些企业的领导人迷信金钱杠杆,单打一地搞“利益驱动”。虽然在刺激职工的劳动热情上收到一些效果,但却助长了职工中的个人主义、金钱至上、追求实惠等不良倾向,造成了部分职工的价值观滑坡和信仰的危机。什么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什么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仰,都开始淡化。
三、改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
改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企业,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坚持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尤其要明确员工的地位和权益,让劳动者享有尊严。这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
在坚持对等原则的同时,还要做到平等和兼顾原则。所谓平等是指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在地位上完全平等,并建立起相应的机制。所谓兼顾原则,一是要互相兼顾对方的利益,二是要兼顾好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的利益。
其二、要坚持效益和公平相统一的原则。公平不是指平均,而是指公正,要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如果企业经营者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地高于广大职工的平均收入,很难说是公平的。因为,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家的,效益又是大家共同创造出来的。如果把效益换来的利益集中实施在经营者身上,不符合公正的原则,只能引起干部群众关系紧张。
其三、推进工会自身的改革,各级工会组织一定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
工会组织不能游离于职工群众以上,不能游离于政党、政府、行政与职工之间,而是要是实实在在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发挥“纽带”、“桥梁”作用。
我国工会自身改革已历经十余年,几经波折,步履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身份问题不够明确。现在《劳动法》已明确规定了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还要代表职工同行政签订集体合同。这些都要求工会组织加速改革步伐,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其四、提高劳动关系中各相关主体的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求管理人员、员工必须具备高素质。如果人员之间的素质相差太大,那么永远不可能达成调解、和谐。管理者的高素质体现在守法经营,懂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员工的高素质则体现在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知道怎么去讨说法。可以说,高素质的生产者、经营者是创建、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中坚,高素质的员工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所以,加大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既是解决技术工人匮乏的措施,也是迈向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一步。
总之,和谐是企业的精髓。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出现矛盾与摩擦很正常,重要的是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只有努力改善劳动关系,才能构建和谐企业,才能为企业的顺利发展清除障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