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问题研究

来源 :读写算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qcnbbz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教唆犯概述
  我国大陆学者关于教唆犯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教唆犯,就是指以授意、请求、煽动、劝说、收买、怂恿、强迫以及其他方法,使不具有犯罪思想的人具有犯罪的思想,或者使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坚定其犯罪思想的罪犯。(2)教唆犯是故意地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先不具有犯罪思想或者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在其有意识和意志的范围内,实施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的人。(3)教唆犯是指故意導致他人从事一个故意违法行为的行为者。(4)教唆犯是劝诱他人包括多人实行犯罪的人,也就是激起他人产生实行犯罪决心的人。以上的第四种观点为大多数大陆刑法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所接受。笔者认为,关于教唆犯的定义,应当摆脱传统的共同犯罪的理论束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指导,服务于立法、司法实践工作,为教唆犯下一个科学的定义。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共同犯罪人。第一,教唆犯并不一定以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的犯罪为成立条件,没有必要强调致使或没有致使他人犯罪这一条件,这一条件的存在与否不影响教唆犯的认定。第二,笔者认为,教唆犯的思想情况对教唆犯的认定具有重大的影响,有必要在教唆犯定义中明确指出,教唆对象应该是教唆前不具备犯罪思想或犯罪意图不够坚强的人。第三,教唆犯应当表现为在精神上影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实施何种犯罪以及如何实施犯罪,但自己一般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第四,教唆犯并不能一概而论地指出在共同犯罪中究竟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要根据教唆的内容对象以及对被教唆人的影响等方面的事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五,教唆他人实施自害行为,虽然被教唆者本人并不构成犯罪,但此时的教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认定为教唆犯,以上观点是我们在分析和界定教唆犯概念时必须注意的方面,只有全面了解上述各方面问题,才能正确的定义教唆饭并为多数人所赞同。笔者认为教唆犯是指故意地怂恿、指使人格健全者实施犯罪活动或自害行为的人。
  二、教唆犯的构成要件
  所谓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指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成立教唆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为教唆犯的认定与处罚提供依据与标准。教唆犯的成立,在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最能体现这点的就是教唆故意和教唆行为
  (一)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或促进被教唆者实施某种犯罪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被教唆着实施犯罪的结果发生。 教唆故意不同于一般实行犯故意的特殊之处主要在于其双重性,即所谓的双重教唆故意。我国台湾学者苏俊雄指出:教唆犯之成立实质上具有双重教唆故意之特征,即一方面教唆犯自己必须以故意犯之方式为之再者,其教唆行为,亦必须以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为目的。
  1. 认识因素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的认识因素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会发生"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必然性预见,即明知自己行为必然会导致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种可能性预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教唆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认识到自己正在施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即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导致被教唆人产生某种犯罪的故意并实施这种犯罪行为,同时也认识到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这就是认识因素的双重性。如果行为人缺乏起码的认识因素,就不具备教唆故意,不能认定为教唆犯。在某些情况下,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例如:甲在平时聊天时向朋友乙提到自己所在工厂仓库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健全,乙听到后暗自产生盗窃犯意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此时,甲缺乏起码的认识因素,不存在教唆故意,不构成教唆犯。
  2.意志因素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的意志因素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希望或着放任态度。因此,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有关危害结果发生希望和放任两种表现形式。那么,就教唆故意而来说,通常只能包括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虽然有时也可以是"希望"或"放任",即教唆犯不但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这就是意志因素的双重性,但在单独教唆犯情况下,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原因在于,此时被教唆人并未实施犯罪行为,也是符合教唆人"放任"心理态度的,没有出现特定的危害结果,不能认定其教唆故意,这一论点也与我国传统理论命题"间接故意以结果定罪"相吻合。
  (二)教唆行为
  成立教唆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这里的"教唆他人犯罪",是指引起或强化他人故意的行为。教唆行为在认定时比较复杂,应该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1.教唆内容
  教唆行为的内容应认定为"他人犯罪"。"他人"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自然人。但是,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时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他人"还应包括部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间接正犯是极端的共犯从属性说的产物,提出这个概念的目的,是为了在犯罪的直接实行人不具有可罚性的情况下,让犯罪行为的操纵人为自己的非构成要件行为承担刑事贵任,从而堵塞从属性理论中这一明显的漏洞。 唆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成立教唆犯。对已经具有犯罪意思但不够坚决的人,用言辞鼓励或激发其实施犯罪,通说也认为应当成立教唆犯。
  这里的"犯罪",具体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因为各罪的犯罪构成不同,所以不同罪教唆犯的认定在客观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有些罪的犯罪构成需要"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要求,例如盗窃、诈骗、抢夺罪只有符合数额较大的情节才能构成,侮辱、诽谤罪则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对于这些情形,并不是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就当然构成教唆犯。只有行为人教唆他人实施的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成立教唆犯。教唆的"犯罪"按照刑法分则规定应当排除部分对象。刑法分则中有特别规定的教唆行为包括两种情形:(1).被教唆者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此时,煽动主要就是指教唆,如果没有刑法分则的单特殊规定,上述犯罪行为将被认定为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教唆。(2).被教唆者实施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例如:教唆引诱卖淫罪、他人吸毒罪、引诱幼女卖淫罪,虽然吸食毒品、卖淫在我国不认定为犯罪行为,但由于教唆他人从事此类行为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教唆者也被认定为为犯罪。此时,如果没有分则的特别规定,这类教唆行为将不得根据总则认定为教唆犯,因为不符合教唆他人"犯罪"的要求。   2.教唆方式
  教唆者教唆他人犯罪时,使用何种方式、手段,我国刑法尚无明文规定,但是,由于不作为的方式对外表达意思不能做到具体明确,所以,通常情况下,教唆只能以积极的作为为其表现形式。教唆方式,无论以口头、书面或身体动作,明示或暗示均可。一般说来,包括命令、嘱托、威吓、胁迫、欺阁、甜言、诱导、怂恿、哀求、提供利益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涉及到有关教唆强度的问题,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如果教唆强度过小,无法引起被教唆人犯意,不能认定为教唆犯。教唆强度亦不能过大,俄罗斯学者对此认为,教唆行为的客观本质是以唆使实行犯实施犯罪为目的而对他的意识和意志施加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并不使被教唆犯的意志丧失活力,他仍然是自由活动的主体。 无论是强制还是威胁不能转变为强迫,促成错误不得排除行为故意,否则在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场合,应肯定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的成立。
  3.因果关系
  教唆犯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指教唆行为与该教唆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具体包括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犯罪实行行为、犯罪结果以及其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因"指教唆行为。"果"是指教唆行为所引起的刑法意义上的结果,包括被教唆人特定的犯罪意图、特定的犯罪实行行为、特定的犯罪结果等方面,泛指广义的危害结果,不能将其理解的过于狭隘。
  三、教唆罪设立的可行性分析
  (一)教唆罪的设立是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有关犯罪的本质要求,具备应然性。
  评价一个行为构能被规定为犯罪,关键就是看它能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否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第 13 条的规定,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符合犯罪这一概念要求的。1.这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教唆行为,不仅表明了教唆犯本人的主观恶性和反社会性,而且教唆行为的实施,也造成了对被教唆者法益的侵害,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教唆行为,无论教唆者教唆内容如何,其目的在于促使被教唆者犯罪意图的产生或者坚定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最终利用被教唆者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这就表明了教唆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我国刑法第 29 条第 2 款的规定,也提供给我们这样一个信息,国家的统治阶级认为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是應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是应当接受国家刑罚权处罚的行为,即是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
  (二)教唆他人犯罪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并没有被系统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和教唆罪相重合,具有设立教唆罪的可能性。
  1.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定罪原则的基本要求。教唆行为是采取威胁、利诱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是一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主观上来说,教唆犯有通过教唆行为使他人产生犯意的故意,具有主观恶性,客观上,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已经客观存在,不仅仅是犯意的表示,刑法所保护的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遭到侵害,存在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2.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我国刑法明文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现行刑法只在共同犯罪一节中规定了教唆犯,对于什么是教唆犯,什么是教唆行为,如何处罚教唆犯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非共犯教唆犯具有独立性,由于没有被教唆人的存在,不具有从属于正犯的性格,那么,在司法实务中,一些难题就因为缺乏刑法的规定而无法解决。非共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独立成罪以后,能够准确地给出教唆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解决现实司法活动中的困惑。例如,在教唆人的主观内容不确定时,即教唆者教唆被教唆人实施一种罪也行,实施另一种罪罪也可以的时候,而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如果依照现行刑法,就没有办法找到一个明确的罪的既遂犯让其比照,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这个难题。但是,确定一个明确的教唆罪,根据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和犯罪情节,就可以找出相应的处罚方法。
  四、结语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始终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状态,虽然我国在教唆罪的设立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的分歧,但法律至少应当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教唆犯,刑法如何处罚,切实发挥法律的指引和示范作用,切实作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 陈忠林.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94.
  [2]苏俊雄.刑法总论Ⅱ:犯罪总论[M].台北: 台湾大学出版社,1998.443.
  [3]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陈忠林,译.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337.
  [4]韩忠漠.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05-207.
  [5]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227-228.
  [6]罗建平,王元.刑法基本知识[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6.101.
  [7]李希慧. 论教唆犯的定罪处罚[N].中南政法学研究生学报,1986(2):17.
  [8]陈兴良. 刑法适用总论(上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62.
  [9]张明楷. 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0-351.
  [10]陈晓明,何承斌,童伟华.理论刑法学专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255.
其他文献
为政之道,要在用人。各国政府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抢得先机,关键要充分开发并挖掘政府人力资源的潜力。当前,我国各级政府正在全面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如何优化公务员人才队伍以
目的:探讨输尿管中下段结石体外碎石治疗及护理效果.方法:对200例输尿管中下段结石患者实施电磁冲击波碎石,并对其进行碎石前、中、后的临床护理,利用X线技术进行精准定位,实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及其特征  职务犯罪是指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当代职务犯罪产生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政治因素
期刊
一个民族的形成,不仅在于地域的相近和人种的相同,这些都是表层的特质,真正体现一个民族特点和民族个性的,是他们的共同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包括很多方面,比如政治,文化,军事,艺术等,其中包括宗教和信仰这些精神文化现象。  宗教和信仰是两种互有异同的概念,体现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寄托和对某种规范的认同,宗教中大都有自己的偶像形象,除伊斯蘭教不信奉具体偶像外,基督教中有圣洁庄严的圣母像,佛教文化留下了众多的佛
期刊
在宋词发展史上,苏轼和辛弃疾同被称为豪放派词人,笔者以为他们的词风与其经历、思想影响有着一定的联系。  个人经历?:  苏辛二人均仕途遭遇极大挫败和坎坷。在苏轼的一生中,政坛上大起大落,落差令常人难以想象,十几年的贬谪生活是他生命中的主题,一生漂泊,暮年投荒,他经受了无数的磨难。1079年7月,苏轼在湖州任上,因乌台诗案获罪入狱,次年元月,被流放至黄州。诗案之前,其诗词作品在整体风格上是大漠长天挥
期刊
1.概述  目前,我国拥有306座广播电台,2300多个广播播出机构,一年创造出的广告价格接近50亿人民币,我国正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广播市场。北京作为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也自然是许多重要广播媒体的所在地。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海纳百川的首都北京面临着交通拥堵这个扰人的难题。人们一天中很大一部分在路上渡过,而广播因为具有非视觉性和良好的伴随性,受到了人们的青睐。  本文在
期刊
我国人口老龄化与社会转型进程、全球化进程以及风险社会的种种挑战相交织。养老保障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在范围和程度上要远超欧美国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是构建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虽然我国电力行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但是依然存在着一系列的发展问题.电力工程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在当前日益激烈的电力工程竞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场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调节城市土地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日趋明显。因此,对我国城市土地市场
随着电影《黄金大劫案》热映,剧中的珠光宝气成为时尚话题。以往的电影,珠宝道具多为赝品,如《疯狂的石头》中价值连城的翡翠,令明眼人一看便知是地摊货。而电影导演宁浩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