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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第七种证据使用。而通过长期的法制实践也可以看出,视听资料在检察机关的业务应用中不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当前检察机关在业务中应用视听资料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希望可以为相关的理论和时间研究提供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