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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江衡是2004年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他与一家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按照协议,他在实习期满 一年后就可以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录用合同。但是他在工作中发现,单位对一些录取的新人采用的都是三个月的试用期,他不明白试用和实习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实习期就要长达一年时间。
一些刚刚毕业的求职者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把自己列为“见习生”的情况,究竟“见习”和“试用”有什么区别,求职者又需要注意些什么?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实际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制度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那么除了用人单位将其辞退以外,其也无法再回到原学校进行分配,户口一般也是很难再调回原籍了。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办公室发[1996]5号文件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了“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
用人单位规定了见习期,其待遇及劳动关系,实际上也已经不能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又不能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也就是见习期期间不可以随意离职。
刚刚毕业的求职者要签订《大学生就业协议书》。这是学校、学生、国家人事部门统管的就业单位的三方协议,是为了解决学生就业、地方落实人事政策服务的。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无论在何处就业,只要签订了这个协议,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双方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与《劳动法》中的“试用期”和“服务期”概念并不完全一致。现在不宜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试用期”,因此受聘应届毕业生在服务期单方面提出辞职,是要承担违约风险的。
建议应届毕业生在与人力资源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时,暂且按照传统规定要有一年的见习期,而不规定试用期为好,以避免因为约定试用期而在此期间要求离职而遇到障碍的现象发生。
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极其不规范的,对单位、对个人都是不负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就业协议书中的有关约定如果是符合法律法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那么也应当予以认可,作为辨别的依据。
面临毕业,走上社会的求职者一定要注意不要盲目求职应聘.最好利用临毕业前的实习期,多进行一些实地考察.亲身体验一下未采的工作环境,切记不要慌不择路、饥不择食,为了就业而就业。仓促应聘的结果多数会导致提前离职,进而背上提前解职的违约金负担。
特别链接:马国华律师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信箱:maguohua001@sohu.com
法律咨询网站:www.maguohua.com
年假到底怎么休
摩 耶
年假是每个劳动者都应享有的权益,但实际情况却是并非每个劳动者都能享有带薪年假的待遇,如果遇到年假逾期或是想积攒假期一起享用的情况,劳动者能如愿吗?
在职场忙碌的都市人对休假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对带薪假期的关注度也自然直线上升。带薪休假在国外并不新鲜,很多欧美国家在每年都为员工提供长时间的带薪假期,比如法国,每年夏天,员工都可以连续享用长达五周的带薪假期。带薪假期在国内也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已经实施十周年了,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将享受带薪休假。
现在国家已经把《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列入立法计划中,具体办法即将出台,人们对带薪休假的理解也在逐渐深入。有关带薪年假的好消息一直不断,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带薪休假会像法定长假一样,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从实际社会现状看,机关事业部门以及效益好的大公司,带薪休假普遍被写进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大公司的看法是: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大公司人员众多,带薪休假的实施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转,反而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在中小公司。尤其是私营公司,则很少实施带薪休假制度,小公司的经营规模让他们更重视企业的生存,对员工带薪休假的投入产出比的考虑让小公司极力回避这一制度。但是无可置疑的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推行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进入了议事日程。
在国家具体休假制度未正式出台前,地方已经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例姐南京市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规定,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工作人员休假的假期原则上须在当年一次性使用,不能延续到次年使用。上海市某地区也开始实行公务员强制带薪休假制度。近3000名公务员不仅可以享受到带薪休假,休假者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年休假补贴。在南京市这次出台的休假管理规定中,还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同志应带头休假,并积极鼓励和支持其他同志休假,真正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落到实处。特别是员工负责一项工作很长时间,不管有意无意,总难免出问题,而找另一个人来暂时负责他的工作就有可能发现问题,这也是公司监察制度的一部分。
除了地方规定以外,一些企业也把带薪年假明确写入规章制度里,不难想象,不同的单位一定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同时也难免有一些苛刻和不合理的清规戒律,所以建议年假逾期或累计休假等问题最好在规章中明确规定,或在合同中注明。通融一些的单位往往规定当年的年假可以推迟到第二年的第一个季度之内休完。如果想积攒假期,在比较通融的单位可以在第二年年初,将上一年的年假与本年的年假一起休,集中利用时间完成一定的计划;或者可以考虑将年假与法定节假日连起来休息。如果遇到规定当年的年假过期作废的时候,就一定要注意不要轻易放弃。
还有的单位由于工作任务较紧,规定的年假往往不能兑现而采用支付对价工资的方式来折抵。其实这并不符合年假的初衷。需要提及的是,不论怎样休年假,一定要注意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怎样规定的,而且一定要注意提前做出休假计划报告,让单位有一个统筹安排的时间,如果你要休假,恰恰单位不能批准,也是司空见惯的。
希望大家灵活运用政策和规章,使劳资双方都能够尽量如愿地休好年假。
一些刚刚毕业的求职者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把自己列为“见习生”的情况,究竟“见习”和“试用”有什么区别,求职者又需要注意些什么?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实际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事制度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那么除了用人单位将其辞退以外,其也无法再回到原学校进行分配,户口一般也是很难再调回原籍了。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办公室发[1996]5号文件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了“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
用人单位规定了见习期,其待遇及劳动关系,实际上也已经不能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又不能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也就是见习期期间不可以随意离职。
刚刚毕业的求职者要签订《大学生就业协议书》。这是学校、学生、国家人事部门统管的就业单位的三方协议,是为了解决学生就业、地方落实人事政策服务的。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无论在何处就业,只要签订了这个协议,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双方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与《劳动法》中的“试用期”和“服务期”概念并不完全一致。现在不宜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试用期”,因此受聘应届毕业生在服务期单方面提出辞职,是要承担违约风险的。
建议应届毕业生在与人力资源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时,暂且按照传统规定要有一年的见习期,而不规定试用期为好,以避免因为约定试用期而在此期间要求离职而遇到障碍的现象发生。
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极其不规范的,对单位、对个人都是不负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就业协议书中的有关约定如果是符合法律法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那么也应当予以认可,作为辨别的依据。
面临毕业,走上社会的求职者一定要注意不要盲目求职应聘.最好利用临毕业前的实习期,多进行一些实地考察.亲身体验一下未采的工作环境,切记不要慌不择路、饥不择食,为了就业而就业。仓促应聘的结果多数会导致提前离职,进而背上提前解职的违约金负担。
特别链接:马国华律师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信箱:maguohua001@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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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到底怎么休
摩 耶
年假是每个劳动者都应享有的权益,但实际情况却是并非每个劳动者都能享有带薪年假的待遇,如果遇到年假逾期或是想积攒假期一起享用的情况,劳动者能如愿吗?
在职场忙碌的都市人对休假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对带薪假期的关注度也自然直线上升。带薪休假在国外并不新鲜,很多欧美国家在每年都为员工提供长时间的带薪假期,比如法国,每年夏天,员工都可以连续享用长达五周的带薪假期。带薪假期在国内也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已经实施十周年了,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将享受带薪休假。
现在国家已经把《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列入立法计划中,具体办法即将出台,人们对带薪休假的理解也在逐渐深入。有关带薪年假的好消息一直不断,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带薪休假会像法定长假一样,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从实际社会现状看,机关事业部门以及效益好的大公司,带薪休假普遍被写进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大公司的看法是: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大公司人员众多,带薪休假的实施并不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转,反而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在中小公司。尤其是私营公司,则很少实施带薪休假制度,小公司的经营规模让他们更重视企业的生存,对员工带薪休假的投入产出比的考虑让小公司极力回避这一制度。但是无可置疑的是,以国家立法形式推行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已经进入了议事日程。
在国家具体休假制度未正式出台前,地方已经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例姐南京市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规定,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工作人员休假的假期原则上须在当年一次性使用,不能延续到次年使用。上海市某地区也开始实行公务员强制带薪休假制度。近3000名公务员不仅可以享受到带薪休假,休假者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年休假补贴。在南京市这次出台的休假管理规定中,还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同志应带头休假,并积极鼓励和支持其他同志休假,真正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落到实处。特别是员工负责一项工作很长时间,不管有意无意,总难免出问题,而找另一个人来暂时负责他的工作就有可能发现问题,这也是公司监察制度的一部分。
除了地方规定以外,一些企业也把带薪年假明确写入规章制度里,不难想象,不同的单位一定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同时也难免有一些苛刻和不合理的清规戒律,所以建议年假逾期或累计休假等问题最好在规章中明确规定,或在合同中注明。通融一些的单位往往规定当年的年假可以推迟到第二年的第一个季度之内休完。如果想积攒假期,在比较通融的单位可以在第二年年初,将上一年的年假与本年的年假一起休,集中利用时间完成一定的计划;或者可以考虑将年假与法定节假日连起来休息。如果遇到规定当年的年假过期作废的时候,就一定要注意不要轻易放弃。
还有的单位由于工作任务较紧,规定的年假往往不能兑现而采用支付对价工资的方式来折抵。其实这并不符合年假的初衷。需要提及的是,不论怎样休年假,一定要注意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怎样规定的,而且一定要注意提前做出休假计划报告,让单位有一个统筹安排的时间,如果你要休假,恰恰单位不能批准,也是司空见惯的。
希望大家灵活运用政策和规章,使劳资双方都能够尽量如愿地休好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