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村李某,1999年11月1日,通过报名和抓阉取得本村所属一块土地(15亩)的承包权,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无争执。2004年10月10日合同到期后.李某未向村委会提出继续承包。2005年1月10日,村委会研究决定对发包到期的几块土地(包括李某所承包的15亩土地)向群众重新发包,并发出公告,李某未报名参加。通过抓阉,村民刘某获得李某原承包的土地承包权。李某以村委会侵犯自己的优先承包权为由.要起诉村委会,请问,法院能保护李某的优先承包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