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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简称“最低价法”),因其评议目标直观明确,重点突出,简洁快捷等特点,近年被广泛应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特征的大量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但是,因参与招投标的有关当事人立场及审视角度不同,加之评审中没有规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统一“衡量标准”,亦没有明确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的要求,因此具体操作时,个别环节的处理方法或效果,被曲解或误解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为提高评标质量,防患于未然,对当前招投标活动中所显示的不良信号和偏颇倾向,必须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