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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更好地实施条例,质检总局将加快制定和完善条例配套文件和制度建设,规划并启动条例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增加条例的可操作性。新条例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然而,从业界和公众的讨论来看,汽车召回条例的公布还只是个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