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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大多已经完成了公司股份制改革,为什么银行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目前,中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由于缺乏完备的制度,因此难以对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约束,由此产生了腐败问题,诸如政府机构内部的腐败、金融机构内部的腐败等。近年来,银行内部的腐败问题尤其严重,发生了潘在琼、覃志新等一批典型案件。但其中一个矛盾是:国有商业银行大多已经完成了公司股份制改革,为什么银行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呢?通过对近两年发生在银行业中的腐败案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银行腐败滋生的制度根源,对于促进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搜集整理了2005-2007年查处的银行业腐败案件,总共有31件,有一件案件所属银行不清,予以剔除,其中有很多大案要案。通过建立了一套指标体系,从每个案例中提取相应信息。

从腐败案件发生的银行性质来看,在30件腐败案件中,有7件发生在股份制银行,占23.33%;有3件发生在政策性银行,占10%;有1件发生在央行,占0.03%;有6件发生在信用合作社(集体性质),占20%;其余均发生在国有商业银行,占46.64%。如果从更细致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虽然经历了股份制改革,但很多还是国有股占到绝对优势,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划分,国有银行发生的腐败案件占绝大多数。
从腐败人员的职务级别来看,在30件腐败案件中,有12位的级别在正处以上,3位的级别在正厅以上,分别占40%和10%,这反映出银行腐败案件呈现出犯案人员高级化的特点,这是非常可怕的。在中国的银行中,由于缺乏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我们通常的监督机制是依靠上级来监督下级,如果上级都开始腐败了,那么监督机制还如何运行呢?
从腐败案件分布地区来看,在30件腐败案件中,发生在东部地区的有12件,占40%;发生在中部地区的有12件,占40%;发生在西部地区的有6件,占20%。我们发现,腐败程度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得到缓解,现在的趋势却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反而是腐败程度较高的,按常规来看,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高度之后,地方政府会加强制度完善,提高政治治理的绩效,但目前的银行业腐败问题让我们看不到这一趋势。
从腐败人员被指控的罪名来看,挪用公款罪的案件有12件,占40%;受贿罪的案件有20件,占66.67%;贪污罪的案件有6件,占20%;行贿罪和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的各有1件,各占0.33%。由于某些案件和人员受到一项以上的指控,因此在统计时会出现重复的情况。从案件结构来看,挪用公款和受贿这两项罪名所占比例最高,出现这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缺少独立的司法机构,它只是作为政府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表面看各种法规条例逐年增加,但在实际执行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业存在的腐败问题是摆在每个人面前的重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建立真正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作用就是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明确地告诉银行职员什么该做,什么又不该做,做了违法违纪的事情会受到什么惩罚。
第二,治理银行业腐败的长期战略是制度改革。从中央提议的大部制着手,重新建立大一统的金融监管机构,新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关键特征是独立性。首先,监管机构独立,作为中央直属机构而存在;其次,监管人员独立,要想保证监管人员独立必须保证他的收入不受地方政府影响,另外还要做到晋升机制独立,地方政府官员对其职务的升降没有影响;再次,地方人大有权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中央的机构毕竟难以时刻发挥作用;信息公开,增加监管的透明度,依靠公众力量;最后,完善法律,避免地方行政机关对监管机构的干预。
目前,中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由于缺乏完备的制度,因此难以对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约束,由此产生了腐败问题,诸如政府机构内部的腐败、金融机构内部的腐败等。近年来,银行内部的腐败问题尤其严重,发生了潘在琼、覃志新等一批典型案件。但其中一个矛盾是:国有商业银行大多已经完成了公司股份制改革,为什么银行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呢?通过对近两年发生在银行业中的腐败案件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银行腐败滋生的制度根源,对于促进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搜集整理了2005-2007年查处的银行业腐败案件,总共有31件,有一件案件所属银行不清,予以剔除,其中有很多大案要案。通过建立了一套指标体系,从每个案例中提取相应信息。

从腐败案件发生的银行性质来看,在30件腐败案件中,有7件发生在股份制银行,占23.33%;有3件发生在政策性银行,占10%;有1件发生在央行,占0.03%;有6件发生在信用合作社(集体性质),占20%;其余均发生在国有商业银行,占46.64%。如果从更细致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虽然经历了股份制改革,但很多还是国有股占到绝对优势,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划分,国有银行发生的腐败案件占绝大多数。
从腐败人员的职务级别来看,在30件腐败案件中,有12位的级别在正处以上,3位的级别在正厅以上,分别占40%和10%,这反映出银行腐败案件呈现出犯案人员高级化的特点,这是非常可怕的。在中国的银行中,由于缺乏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我们通常的监督机制是依靠上级来监督下级,如果上级都开始腐败了,那么监督机制还如何运行呢?
从腐败案件分布地区来看,在30件腐败案件中,发生在东部地区的有12件,占40%;发生在中部地区的有12件,占40%;发生在西部地区的有6件,占20%。我们发现,腐败程度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得到缓解,现在的趋势却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反而是腐败程度较高的,按常规来看,经济发展达到一定高度之后,地方政府会加强制度完善,提高政治治理的绩效,但目前的银行业腐败问题让我们看不到这一趋势。
从腐败人员被指控的罪名来看,挪用公款罪的案件有12件,占40%;受贿罪的案件有20件,占66.67%;贪污罪的案件有6件,占20%;行贿罪和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的各有1件,各占0.33%。由于某些案件和人员受到一项以上的指控,因此在统计时会出现重复的情况。从案件结构来看,挪用公款和受贿这两项罪名所占比例最高,出现这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缺少独立的司法机构,它只是作为政府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表面看各种法规条例逐年增加,但在实际执行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业存在的腐败问题是摆在每个人面前的重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建立真正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作用就是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明确地告诉银行职员什么该做,什么又不该做,做了违法违纪的事情会受到什么惩罚。
第二,治理银行业腐败的长期战略是制度改革。从中央提议的大部制着手,重新建立大一统的金融监管机构,新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关键特征是独立性。首先,监管机构独立,作为中央直属机构而存在;其次,监管人员独立,要想保证监管人员独立必须保证他的收入不受地方政府影响,另外还要做到晋升机制独立,地方政府官员对其职务的升降没有影响;再次,地方人大有权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督:中央的机构毕竟难以时刻发挥作用;信息公开,增加监管的透明度,依靠公众力量;最后,完善法律,避免地方行政机关对监管机构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