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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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高中《政治生活》(人教版,2008年3月版)内容与时俱进、语言精练。但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新版高中《政治生活》一些地方在“公民”、“人民”的使用上不够科学,突出地表现在乱用和滥用上。二者使用不严谨,导致教材语言表述含混不清,前后内容逻辑矛盾,容易使学生产生混淆和误解。为正确使用“人民”和“公民”,还须弄清楚两者间的区别。
  从“公民”和“人民”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含义不同: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定义看,公民包含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个体。从社会属性看,公民以国家成员的身份,依法参与政治活动、享受政治性权利和履行政治性义务。人民是指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群众。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人民始终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
  2.性质不同:人民是与敌人相对立存在的政治性语汇,其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公民则不然,它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与政治无关。公民的身份是法律赋予的,只要你出生在这块土地上,只要你年满18岁,你就拥有了相应的政治权利,权利是法律授予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3.范畴不同: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包含人民和人民的敌人两个方面,即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因此,为中国公民不一定属于中国人民范畴,属于中国人民范畴的一定是中国公民。显然,人民的范围要小得多,人民不包括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并且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比如,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社会主义时期,人民的具体内容是不相同的。在现阶段,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等都是中国人民。
  4.属性不同:公民属于个体概念,是非集合性的,可以落实到单个人身上,把某个个人称之为公民,是可以的;人民则表达的是群体概念,是集合性的。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因此,不能说单个人为人民。比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都是从群体角度讲的。
  5.权利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并且国家从法律、制度和物质上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而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人则实行专政。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政权和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也就是说,不是全体中国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和政权并不是掌握在全体中国公民手中,而是掌握在占公民绝大多数的的中国人民手中,也不是对所有中国人都实行民主。比如,“疆独”头目热比娅虽是中国公民,但她不属于中国人民范畴,而是中国人民的敌人,因此,不能说热比娅是国家主人,也不能对热比娅讲民主。
  据此比较,教材以下几处表述不够准确。分析如下:
  1.“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第11页)在我国,只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不可能和公民中的敌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此说法过于笼统。
  2.“作为公民,我们能够通过多种民主形式和渠道实现有序的民主参与。”(第12页)这句说法也太笼统了,不准确,抹杀了民主的阶级性。在我国,民主是人民的民主,同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是任何中国公民都能享有民主的。
  3.“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多种合法渠道。”(第27页)同样,不是任何公民都有民主可言,也就不能模糊地说“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了”。
  4.“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第29页)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只有人民才是国家主人,而不是所有公民,因此不能说“有助于激发全体公民的主人翁精神”。否则,既忽视了民主的阶级性,也与我国国家性质相矛盾。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使教材语言表达更为准确、严密,应正确理解“公民”和“人民”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准确使用“公民”和“人民”,防止滥用、乱用。[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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