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深化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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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甚至部分方面存在监督盲区。本文结合当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深化;完善
  对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能。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传统思想中轻财产刑重自由刑的思想影响,对于财产刑的执行监督等都不是很完善,空判率较高,对于刑罚的权威和严肃性有很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探讨刑事案件中财产刑问题,厘清当前工作现状,对如何深化和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进行思考十分有必要。
  一、财产刑执行现状及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然而在我国以自由刑等主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中,作为附加刑的财产刑执行难问题一直存在,大量财产刑判罚无法有效执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法院对于财产刑执行并没有很大的力度,这是由于法院“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观念一直存在,认为财产刑只是附加刑,缺乏执行的主动性。虽然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引用,但是相比主刑,对财产刑显然不足够的重视。
  第二,法院对于财产问题的相关人员的执行期限并不明确、程序不够规范。在实际的执法机关的执行阶段,会产生巨大的阻力,执行期限的不明确会使期限出现无限延长的情况,这就会直接导致案件的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有效开展实施。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判处的财产刑大多滞留在刑庭手中,未及时移交立案庭立案,根本没有进入执行程序,造成大量财产刑判决没有执行。
  第三,执行前置程序缺乏。法院在判处被告人财产刑之前,很难掌握被告人真实的财产情况。而经济拮据、生活困难的被告人就是判处了财产刑也仅是象征意义,根本无法实际执行;另外,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被告人,在判决前可能就转移了财产,也不会主动执行财产刑,这就给我们财产刑的执行带来了很多的困扰。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法院对于财产刑执行工作不够重视,财产刑执行案件立案难、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举步维艰。建立完善的机制是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但从目前来看,这种机制并不完善,其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督缺乏足够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条文寥寥无几,《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相关财产刑法规均为原则性规定,不具备程序性的制度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检察监督无法可依,无从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第二,监督措施单一,监督效力不足。检察机关对财产刑的检察监督都采取的是事后监督,滞后性明显,当发现有些部门的违规操作时,并不能及时给出正确的操作策略,并且下达给有关部门时,其方式也是比较落后的,也不具有强制力,对执行机关缺乏约束力,这样就会耽误事情的发展,使监督权无法保障。
  第三,监督信息交流有阻碍,部门衔接脱节。法院审、执合一,财产刑既是由法院判决也是由法院执行,工作相对处于封闭的状态,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过程中长期处于被动,法院出于自我保护意识,大多不会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通常只能从裁判文书中了解财产刑的基本情况,无法实现全程监督,监督难度大,难以真正落实。
  第四,监督工作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传统的监所业务不断拓展,而监所检察队伍长期以来普遍存在人员年龄偏大、人数不足等情况,迫于人员缺少和办案压力,监所检察部门通常会将监督的重点放在监管场所,财产刑执行监督的业务就很难全面深入开展。
  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深化完善
  1.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相关法律,构建监督工作体系
  财产刑执行问题已经不容小觑,而法律的不完善也会为问题的解决加大阻力,修订合理的符合大众利益的财产法律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明确的权责制以及执行的快速进行都会为问题的解决产生良好的影响。建议制定一部结构合理、内容详尽的刑法执行法,明确规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具体实施细则,将《刑法》执行相关规定集中化、具体化,细化有关内容,使之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2.健全监督手段,加大检察力度
  主动出击,直接介入,突出重点,跟踪反馈。派员进行临场监督,直接参与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去。重点环节要重点监督,例如财产刑执行立案和移交环节,需要重点关注。在日常工作中要大力宣传,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执行财产刑,通过联合司法局、监所等部门在社区矫正环节、减刑假释环节以及检察在押人员大账、日常谈话教育等多种方式实行监督。同时,跟踪监督发送至法院的“纠正意见”及时向上级和人大机关反馈,形成合力。一旦发现有相关部门的违规操作时,检察机关要及时给出合理的对策,争取在第一时间让有关部门接收到下达的通知了解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保证事态的良性运转。
  3.设立无障碍的沟通体制,保障检察机关知情权
  法院与检察机关要加强联络,建立法、检工作联动,建立法律文书移交备案制度、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内部沟通合作,建立财产刑执行动态监督台账,构建监督工作体系。各个部门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才会促进事情的快速解决,建立无障碍的沟通机制会确保各个部门的交流畅通性,从而加大各个部门的配合力度,保证信息传递的效率,并且各部门之间对于工作的交流讨论也会推进案件的进行,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4.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保障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转变思想,充实队伍,完善人财物保障,同时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加强财产刑执行监察监督工作调研,保障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总结
  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想要使其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还需相关部门的具体协作,并且不断优化解决方案,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合理有效的发展,提升刑罚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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