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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国资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