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国际投资保护问题上,国内法制度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资本输出国与东道诉诸国际法制度就成为必要。而从国际法角度上讲,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否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平等地享有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能力,是有疑问的。无论如何,外商投资企业是东道国或母国国内法的产物,不是国际法的产物。从而,外商投资企业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另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实践似乎又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