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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1998年第2期刊载了张文武、李威同志的《刍议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的改进》一文(下文简称"刍议")。笔者读后,对文中提出的改进意见及理由存有疑问,现提出与这两位同志商榷。"刍议"文中的第一个理由:职工福利费与产品生产无直接联系,提取时不能作为生产性费用,按职工所属岗位分别记入"生产成本"与"制造费用"。我认为,"与产品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说法值得商榷:提取的福利费是工资的派生费用,依生产人员工资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