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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现状出发,认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首要功能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上;由此分析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标准以及税率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公平;改革
近年来,由于非均衡发展的政策、强调效率的初次分配政策、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等等因素共同作用,中国贫富差距的扩大是有目共睹的,而且还有继续扩大之势,早在2000我国的基尼系数就达到了0.458,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根据中国社科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报告,2012年中国基尼系数已达0.474。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运用适度的再分配手段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的问题提到了相当的高度,因此,作为调节再分配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个人收入不公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手段: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在不断改革,但因其牵涉面太广而举步维难,离完善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两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使其在调节收入功能大打折扣。两种手段比较而言,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制度改革相对容易一些,以下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着手,分析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几点改革的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产生的不公平的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等11个项目征税,在具体应用中,个人所得税制是对各种所得,分别其不同来源,分别计征,不同来源的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目前的这种税制主要有以下几个弊端:
1.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造成税源的流失和纳税人税负的扭曲。
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而且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分类税制所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纳税人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尽可能减少缴税税额,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2.不能充分调节居民收入水平,不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现状。分类课征把法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外籍人员给予附加减除费用的优待。这种费用扣除的方法虽然简单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尽管根据2011年1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上调至3500元,但这个费用扣除标准仍不能充分反映教育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以后由个人负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要求,也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赡养等家庭综合收入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3%-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其中,工薪所得的边际税率达到45%,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后边际税率为40%,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边际税率为35%,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的边际税率为20%.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这种规定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
(四)征管手段落后,难以提高征管水平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主要表现为: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实行代缴代扣,该收的税差不多都收上来了;而高收入群体中许多人的收入来源多、征管难度较大,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收的流失相对较多。这对工薪阶层来说,存在不公平约和保障,使税法难以落实。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混合型的结构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日本的做法就证明了这一点。在日本4300多万纳税人中,申报纳税的只有1800多万人,只占应纳税人数的40%多;而美国尽管有88%的纳税人是实行预扣代缴的,每年纳税申报人数仍达1亿多人。可见,实行混合制能减少纳税申报人数,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简化征管的目的。这样做既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
(二)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项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费用的扣除,适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二是生计费用的扣除,适用于非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的劳动所得。对于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按照纯收入征税原则和一般国家的通行做法,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办法扣除,目前学界已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产生异议较多的是生计费用扣除标准,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另外,还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要求和教育支出的需要,对于无收入来源的配偶,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受教育子女等设计按年扣除的配偶扣除和养老育幼扣除。其中个人基础扣除可在工薪所得按月计扣,以免影响广大工薪者的基本生活支出,并减少年终汇缴的退税面;而其他扣除项目仅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计扣。
(三)调节边际税率水平。
建议降低工资薪金收入的边际税率,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水平也是比较高的,降低工资薪金收入的边际税率已经是迟早的选择。拉平不同收人形式的边际税率水平,也是应该认真考虑的现实问题。总的原则应该是鼓励勤劳所得。
(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
遗产税是财产税类的重要税种,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一般情况下,课征遗产税的同时还要开征增与税,以减少遗产税的逃漏。遗产税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流量进行调节的不足,是切实缓解贫富悬殊程度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杜 莉 徐哗:《中国税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
[2]靳东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载于《税务与研究》,2005年第6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会十八次会议修正
[4]汪治 陈文梅:《税收筹划实务》,2005年7月版
[5]《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05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订,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6]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
[7]高培勇 崔军:《公共部门经济学》,2005年2月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公平;改革
近年来,由于非均衡发展的政策、强调效率的初次分配政策、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等等因素共同作用,中国贫富差距的扩大是有目共睹的,而且还有继续扩大之势,早在2000我国的基尼系数就达到了0.458,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根据中国社科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报告,2012年中国基尼系数已达0.474。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运用适度的再分配手段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的问题提到了相当的高度,因此,作为调节再分配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个人收入不公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手段: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在不断改革,但因其牵涉面太广而举步维难,离完善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两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规定,使其在调节收入功能大打折扣。两种手段比较而言,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制度改革相对容易一些,以下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着手,分析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几点改革的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产生的不公平的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等11个项目征税,在具体应用中,个人所得税制是对各种所得,分别其不同来源,分别计征,不同来源的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目前的这种税制主要有以下几个弊端:
1.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造成税源的流失和纳税人税负的扭曲。
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而且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分类税制所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纳税人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尽可能减少缴税税额,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2.不能充分调节居民收入水平,不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现状。分类课征把法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所得来源少、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外籍人员给予附加减除费用的优待。这种费用扣除的方法虽然简单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尽管根据2011年1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上调至3500元,但这个费用扣除标准仍不能充分反映教育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以后由个人负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要求,也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赡养等家庭综合收入的情况,使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3%-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其中,工薪所得的边际税率达到45%,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后边际税率为40%,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边际税率为35%,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的边际税率为20%.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这种规定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
(四)征管手段落后,难以提高征管水平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主要表现为: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实行代缴代扣,该收的税差不多都收上来了;而高收入群体中许多人的收入来源多、征管难度较大,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收的流失相对较多。这对工薪阶层来说,存在不公平约和保障,使税法难以落实。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混合型的结构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日本的做法就证明了这一点。在日本4300多万纳税人中,申报纳税的只有1800多万人,只占应纳税人数的40%多;而美国尽管有88%的纳税人是实行预扣代缴的,每年纳税申报人数仍达1亿多人。可见,实行混合制能减少纳税申报人数,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简化征管的目的。这样做既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制的公平和效率。
(二)采用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项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费用的扣除,适用于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二是生计费用的扣除,适用于非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所得的劳动所得。对于生产经营费用扣除,按照纯收入征税原则和一般国家的通行做法,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办法扣除,目前学界已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产生异议较多的是生计费用扣除标准,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另外,还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要求和教育支出的需要,对于无收入来源的配偶,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受教育子女等设计按年扣除的配偶扣除和养老育幼扣除。其中个人基础扣除可在工薪所得按月计扣,以免影响广大工薪者的基本生活支出,并减少年终汇缴的退税面;而其他扣除项目仅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计扣。
(三)调节边际税率水平。
建议降低工资薪金收入的边际税率,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水平也是比较高的,降低工资薪金收入的边际税率已经是迟早的选择。拉平不同收人形式的边际税率水平,也是应该认真考虑的现实问题。总的原则应该是鼓励勤劳所得。
(四)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逐步开征赠与税、遗产税。
遗产税是财产税类的重要税种,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一般情况下,课征遗产税的同时还要开征增与税,以减少遗产税的逃漏。遗产税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流量进行调节的不足,是切实缓解贫富悬殊程度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杜 莉 徐哗:《中国税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
[2]靳东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载于《税务与研究》,2005年第6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会十八次会议修正
[4]汪治 陈文梅:《税收筹划实务》,2005年7月版
[5]《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05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订,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6]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
[7]高培勇 崔军:《公共部门经济学》,2005年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