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系到国家的大局、社会的稳定。我院作为省青少年维权岗,多年来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较成年人采取了“宽松的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犯罪预防、教育挽救等方面都有积极探索,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仍存在些不足,本文试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措施提出管见。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采取以羁押为例外的合理强制措施
联合国《北京规则》规定,“未成年人羁押等待审判仅应当作为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尽可能短,如有可能,应采取其他方法。”根据办案实践,因为本地未成年人有监护条件,便于监督管理,只要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适用,但对外地未成年人,哪怕其罪行轻微无逮捕必要但因无保证人或交不起保证金,或者异地帮教有困难,导致办案部门心有余悸,出于减少麻烦起见对外地未成年人干脆羁押了事,一般都采取逮捕措施,据不完全统计,过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的人数一般要占到移送起诉人数的95%以上,但逮捕后的未成年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法如拘役、单处罚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并适用缓刑的情形大量存在,而未成年人在羁押场所容易交叉感染,学习新的犯罪知识方法,狱后未成年犯易受到社会上的歧视,难找工作,对社会产生敌对情绪而重新犯罪,导致恶性循环。出于人道关怀、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同时有效控制重新犯罪,有必要审视检讨先前惯常做法,转变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谨慎选择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合理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以不捕为常态,以逮捕为例外,尽量少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以应当适当、稳妥、谨慎地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兼顾对外地未成年嫌犯的平等保护尤显重要。具体是做好对未成年嫌犯的社会调查和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对未成年嫌犯进行社会背景调查,综合调查家庭情况、个人成长学习经历、生活方式、性格特点、爱好、心理特点,广泛走访、听取家长、学校、居委会等的意见,确认该未成年人是否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态度,监护人能有效管束他(她),能否脱离以往的不良社会环境,有无退赔退赃情节,并考虑其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否会重新犯罪,是否会有逃跑、隐匿罪证、干扰证人作证、翻供串供等妨碍诉讼的行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二、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家长或教师到场,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应规定是“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家长或教师到场。两者部门规定不一致,参与人的范围也局限在父母、监护人和教师间。若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未找到此成年人,那么对未成年人能否采取其他什么救济手段法律则无相应规定,且无配套的监督措施。在办案中此情形通常出现在外地未成年人身上。在涉案外地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时,由于交通不便,通讯不发达,居住流动性大等客观原因,其父母、监护人和教师无法对其尽可能早地提供法律帮助。但我国加入的联合国《保护儿童权利公约》和《北京规则》里面,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入刑事诉讼的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制度。调查发现,外地未成年人到案后往往对自己的年龄问题提出异议。因为户籍管理混乱、计划生育登记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取证困难等原因,未成年人的年龄难以查实。而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例如通过其亲朋、工作单位负责人等的参与,排除人为伪证现象,司法机关可在最早的时间内,不偏不漏充分调取各种证据,确保查实每一个外地未成年人的年龄证明材料,避免在刑事责任年龄上出错案。
三、推行分案起诉制度和简约诉讼原则
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社会阅历等方面跟成年人存在着差异,有量的区别,更有质的区别。在共同犯罪中,成年人在主观恶性程度、作案动机、犯罪情节、手段等上往往比未成年人严重。若一并受审,虽一般为不公开审理,但法庭设置、庭审气氛比较庄严浓重,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负担;在法庭上成年人若对犯罪事实推委翻供,就公然教唆未成年人也跟风,影响未成年人本身的认罪悔罪态度;另外共同犯罪一般同案犯多、诉讼参与人如律师多,名义上为不公开审理,但实质变成变相公开或半公开审理,关于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容易被扩散到社会上。以上不足处需要办案部门对此案件,从对未成年人贯彻彻底挽救、区别对待的角度出发,适用分案起诉制度。虽然此势必会加大承办人员的工作量,但这的确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虽累但可为。为了防止诉讼期限过长,人为暂搁案卷,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要快速结案,缩短诉讼期限,厉行简约诉讼原则。对未成年人不捕而直诉的案件,密切关注,要求公安机关尽早侦查后移送起诉,防止不必要的拖延。
四、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譬如对未成年人进行杀害、伤害、强奸、猥亵、抢劫等,此类犯罪严重影响了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被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是弱势群体,应该比未成年嫌犯得到相同或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未受到实践界足够的重视。“重被告人轻被害人”的现象客观存在,尤其被害人的某些权利在诉讼中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因此在诉讼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维护权益要更加注重。如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时,尽量作到其法定代理人在场,消除心理压力;保证未成年被害人依法获得民事赔偿,及时解决医疗费用等经济困难;保护他们的隐私、名誉权,避免泄露到社会上;极力避免在诉讼过程中使被害幼女、少女受到第二次伤害;可能的话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心理、学习、工作中做到“亲情”帮助,防止犯他们“恶逆变”,建立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法律的信任等。
五、构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包括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应紧密结合检察职责,保持发扬好传统,集中精力,新辟预防的着力点。一是开办家长法制学校。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摇篮,父母是第一个启蒙老师。办案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保障。通过学生、家长、检察官面对面的交谈、联系、反馈,有助于让家长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懂法、守法,督促家长加强自身素质修养,端正育儿观念,创造和睦的家庭氛围,注意跟孩子的交流沟通,并以身作则,使子女不违法犯罪。二是以独生子女为主体开展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品德培养以及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跟学校教育密切相关,学校预防很重要,学校预防要始终加强学校内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加法律课程的比重,作好双差生的转化和问题学生的针对性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培养求知欲,绝不把他们推向社会。三是净化学校周边的社会环境。鉴于学生被不法侵害的比例较高,学生爱上电子游戏厅、上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浏览不健康不文明网页的情况比比皆是,需要公安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加强整治力度,尤其是对矛盾突出、家长反映强烈的网吧问题常化检查,以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和谐奋发的发展环境。
作者简介:
方卉,女,江苏扬州人,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采取以羁押为例外的合理强制措施
联合国《北京规则》规定,“未成年人羁押等待审判仅应当作为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尽可能短,如有可能,应采取其他方法。”根据办案实践,因为本地未成年人有监护条件,便于监督管理,只要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适用,但对外地未成年人,哪怕其罪行轻微无逮捕必要但因无保证人或交不起保证金,或者异地帮教有困难,导致办案部门心有余悸,出于减少麻烦起见对外地未成年人干脆羁押了事,一般都采取逮捕措施,据不完全统计,过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的人数一般要占到移送起诉人数的95%以上,但逮捕后的未成年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法如拘役、单处罚金、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并适用缓刑的情形大量存在,而未成年人在羁押场所容易交叉感染,学习新的犯罪知识方法,狱后未成年犯易受到社会上的歧视,难找工作,对社会产生敌对情绪而重新犯罪,导致恶性循环。出于人道关怀、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同时有效控制重新犯罪,有必要审视检讨先前惯常做法,转变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谨慎选择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合理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以不捕为常态,以逮捕为例外,尽量少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以应当适当、稳妥、谨慎地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兼顾对外地未成年嫌犯的平等保护尤显重要。具体是做好对未成年嫌犯的社会调查和建立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对未成年嫌犯进行社会背景调查,综合调查家庭情况、个人成长学习经历、生活方式、性格特点、爱好、心理特点,广泛走访、听取家长、学校、居委会等的意见,确认该未成年人是否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态度,监护人能有效管束他(她),能否脱离以往的不良社会环境,有无退赔退赃情节,并考虑其社会危险性,评估是否会重新犯罪,是否会有逃跑、隐匿罪证、干扰证人作证、翻供串供等妨碍诉讼的行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二、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家长或教师到场,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应规定是“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家长或教师到场。两者部门规定不一致,参与人的范围也局限在父母、监护人和教师间。若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未找到此成年人,那么对未成年人能否采取其他什么救济手段法律则无相应规定,且无配套的监督措施。在办案中此情形通常出现在外地未成年人身上。在涉案外地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时,由于交通不便,通讯不发达,居住流动性大等客观原因,其父母、监护人和教师无法对其尽可能早地提供法律帮助。但我国加入的联合国《保护儿童权利公约》和《北京规则》里面,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入刑事诉讼的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制度。调查发现,外地未成年人到案后往往对自己的年龄问题提出异议。因为户籍管理混乱、计划生育登记不规范、人员流动性大、取证困难等原因,未成年人的年龄难以查实。而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例如通过其亲朋、工作单位负责人等的参与,排除人为伪证现象,司法机关可在最早的时间内,不偏不漏充分调取各种证据,确保查实每一个外地未成年人的年龄证明材料,避免在刑事责任年龄上出错案。
三、推行分案起诉制度和简约诉讼原则
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社会阅历等方面跟成年人存在着差异,有量的区别,更有质的区别。在共同犯罪中,成年人在主观恶性程度、作案动机、犯罪情节、手段等上往往比未成年人严重。若一并受审,虽一般为不公开审理,但法庭设置、庭审气氛比较庄严浓重,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负担;在法庭上成年人若对犯罪事实推委翻供,就公然教唆未成年人也跟风,影响未成年人本身的认罪悔罪态度;另外共同犯罪一般同案犯多、诉讼参与人如律师多,名义上为不公开审理,但实质变成变相公开或半公开审理,关于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容易被扩散到社会上。以上不足处需要办案部门对此案件,从对未成年人贯彻彻底挽救、区别对待的角度出发,适用分案起诉制度。虽然此势必会加大承办人员的工作量,但这的确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虽累但可为。为了防止诉讼期限过长,人为暂搁案卷,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要快速结案,缩短诉讼期限,厉行简约诉讼原则。对未成年人不捕而直诉的案件,密切关注,要求公安机关尽早侦查后移送起诉,防止不必要的拖延。
四、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譬如对未成年人进行杀害、伤害、强奸、猥亵、抢劫等,此类犯罪严重影响了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被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是弱势群体,应该比未成年嫌犯得到相同或更多的关爱和帮助,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未受到实践界足够的重视。“重被告人轻被害人”的现象客观存在,尤其被害人的某些权利在诉讼中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因此在诉讼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维护权益要更加注重。如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时,尽量作到其法定代理人在场,消除心理压力;保证未成年被害人依法获得民事赔偿,及时解决医疗费用等经济困难;保护他们的隐私、名誉权,避免泄露到社会上;极力避免在诉讼过程中使被害幼女、少女受到第二次伤害;可能的话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心理、学习、工作中做到“亲情”帮助,防止犯他们“恶逆变”,建立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法律的信任等。
五、构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包括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应紧密结合检察职责,保持发扬好传统,集中精力,新辟预防的着力点。一是开办家长法制学校。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摇篮,父母是第一个启蒙老师。办案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保障。通过学生、家长、检察官面对面的交谈、联系、反馈,有助于让家长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懂法、守法,督促家长加强自身素质修养,端正育儿观念,创造和睦的家庭氛围,注意跟孩子的交流沟通,并以身作则,使子女不违法犯罪。二是以独生子女为主体开展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品德培养以及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跟学校教育密切相关,学校预防很重要,学校预防要始终加强学校内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加法律课程的比重,作好双差生的转化和问题学生的针对性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培养求知欲,绝不把他们推向社会。三是净化学校周边的社会环境。鉴于学生被不法侵害的比例较高,学生爱上电子游戏厅、上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浏览不健康不文明网页的情况比比皆是,需要公安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加强整治力度,尤其是对矛盾突出、家长反映强烈的网吧问题常化检查,以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和谐奋发的发展环境。
作者简介:
方卉,女,江苏扬州人,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