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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法学主体制度重要的法律资格之一,是自然人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资格.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其年龄及精神状况是否正常可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编纂民法典的法律进程中,国内民法总则对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创造性地修订和细化,兼具保护人格、保护私法的法律功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述、界定标准和类型、功能均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理论和实践的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