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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职业病临床多种模式并存,主要承担单位有各地职业病防治院相关科室、综合医院职业病科或中毒科、各厂矿企业职防所、各疾控中心相关科室等。职业病临床与其他临床科室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涉及到临床医学与预防医学中的多个学科,与其他专业相比,整体综合诊治水平明显偏低。我们在职业病医疗工作中逐步认识到,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定,这样才能既保护职业病患者的权利,又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减少医疗纠纷和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