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结建人防车位的权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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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地下人防车位是平战结合的地下建筑,通常分为单建式和结建式,其中结建人防车位多以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为主,是城市交运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法律层面对此类人防车位的权属界定并不清晰,地方法规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司法判例的结果也各有异同。梳理现行法律、地方法规,并对近年中、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进行整理与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结建人防车位;司法判例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8-0050-53 收稿日期:2021-05-27
  
  1 结建人防车位的权属争议
  单建人防车位是指独立建造在地表以下,并不附着地面其他建筑物而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车位,战时用作掩体,其投资多由政府完成,例如防空洞、广场地下空间等。单建人防车位的权属并无争议,根据《国防法》第40条规定,国家和政府投入建设的国防资产理应属于国家所有。结建人防车位是指按国家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上部有坚固性地面建筑物,平时用作车位,战时用作掩体,其投资由社会资本完成,最典型的就是住宅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对于结建人防车位权属界定的问题,法学界各有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6种观点:国家所有说、建设单位所有说、业主共有说、约定归属说、登记确权说及成本说。
  2 结建人防车位的相关法律、法规
  2.1 相关法律
  《民法典》物权编首先强调不动产国家所有权的排他性,原《物权法》第41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中“单位”一词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调整为“组织”,这样的调整进一步明确排他性的范围;《民法典》物权编第254条同样明确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与原《物权法》保持一致,即可推定属于国防资产的不动产属于国家所有;《民法典》物权编第35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法条也与原《物权法》保持一致,所以同样存在相反证据证明的不确定性以及结建防空地下室所占据地下空间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关系的问题。
  《国防法》于2020年12月26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修订通过,其中54条修改、6条增加、3条删除中并不包括第40条,也就是对国防资产的定义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法条中“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是定义为国防资产的必要条件。也由此产生“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是否属于国家“直接投入”的问题。
  《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本法条虽然不涉及權属约定,但明确了投资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司法判例中支持结建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合法性的结论大多是以本法条为依据。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规划和权属明确,在此基础上方可进行出售、赠与和出租。《防空法》第5条明确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的基本原则,但并未明确“谁所有”。虽然《国防法》第40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但根据《防空法》第5条,人防工程建设的投资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多种途径实现的。由于人防车位的投资主体并非国家唯一、投资资金也并非国家直接投入,因而无法推定人防车位属于国家所有。对于人防车位资金投入来源的开发商而言,“投资”与“所有”之间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其内在关系,况且人防车位的建设是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与投资行为本身的定义不相一致。至于全体业主是否拥有人防车位的所有权,法律层面同样没有明确规定。
  2.2 相关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由1997年12月1日建设部出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开始至今,已有40多个省份及城市出台了相关地下空间利用和管理的规定,从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权属登记、使用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由于上位法并没有对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进行准确界定,这直接或间接导致下位法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之间在权属问题上存在巨大差异。以《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为代表的地方法规,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并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权属登记;以《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等为代表的地方法规却并未对人防车位权属进行界定;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为代表的地方法规则有“向全体业主开放”的规定。如表1所示。
  3 结建人防车位的相关司法判例
  除了法律、法规层面,司法判例的判决结果对结建人防车位的权属分析也尤为重要。笔者曾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调查2018年以“理由”涉及“人防车位”的条件检索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并以同样的条件调查了2020年的相关司法判例,具体调查结果如下。
  2018年:筛选出60条涉及结建人防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司法判例。在这些判决文书中,46份(76.67%)不予明确人防车位所有权,但明确使用权为投资人(开发商)所有并且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2份(3.33%)支持开发商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转让至个人;1份(1.67%)支持当地人防车位权属登记政策,对开发商的所有权予以确认;1份(1.67%)不支持当地人防车位权属登记政策,未确认其所有权;3份(5.00%)判决为全体业主所有;7份(11.67%)判定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实质为使用权转让合同,所有权转让合同无效。   2020年:筛选出55条涉及结建人防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司法判例。在这些文书判决中,47份(85.45%)不予明确人防车位所有权,但明确使用权为投资人(开发商)所有并且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5份(9.09%)明确国家拥有所有权,而投资建设单位(开发商)拥有使用、收益权;3份(5.45%)判决为全体业主所有(根据人防办相关文件或明确人防车位包含在商品房销售成本中)。
  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不予确认所有权归属,但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来对结建人防车位实际投资者的使用权、收益期予以确认和保护。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不确认所有权但确认使用权的司法判决既不与法律条文相抵触,也能相对公平的保证各方利益。在法律层面尚不明确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近年司法判例的结果显示出这一判决的思路可能将继续延续。
  4 结建人防车位的权属分析
  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最新司法判决的分析,结建人防车位的权属判定应结合以下四点进行分析:
  首先,在实施的新法中,无论是《民法典》对《物权法》的延续修订内容,还是《国防法》的增修内容,均未对结建人防车位的核心权属问题做出明确约定。重要法条并没有做出针对性的增补与修改,那么《民法典》时代的相关争议可能还会延续。其次,既然上位法仍未明确,那么结建人防车位的权属分析还要结合各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的相关权属规定也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权属确定的重要依据。再次,结建人防车位是否计入分摊建筑面积是影响法院对权属判决的重要因素。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目前,绝大多数结建人防车位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则都遵守建设部此项规定。最后,商品房销售价格中是否包含结建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同样影响最终判决的走向。如(2020)赣10民终991号、(2020)苏02民终554号等裁判文书中所载,在有物价局批复或其他证据证明结建人防车位成本分摊至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其投资主体已发生转移,收益权利归属于转移后的实际投资者——全体业主。但由于实际案件中争议双方进行此项举证往往是十分困难的,所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通常处于不利地位。
  参考文献:
  1.何丽新 池骋.结建人防车库物权归属法律问题研究.北方法学.2018.04
  2.唐海军.权利冲突视域下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属探究.中国政法大学.2020
  3.张鹏.论我国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权利归属.学习与探索.2020.11
  4.孟露.住宅小區人防车库所有权归属的司法实证研究.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20.04
  5.刘阅春.人防车位应排除约定归属之适用.法律适用.2013.02
  6.董为红 张晓颜 刘炎.地下车位开发管理及确权登记调查.中国土地.2021.01
  
  作者简介:苏里,西安天正房地产资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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