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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当前我国行政权“一权独大”的具体国情,宪政建设的重点与难点既在于减少和降低政府行政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中的权重,又在于完善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方法,强化监督机制。公共财政审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权.它与民主宪政建设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性。结合我国宪政建设的薄弱环节和公共财政审计的法治功能,在制度与机制的安排上,须建构立法型审计模式,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完善审计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