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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关联交易是具有明显的“自我交易”特征的特殊交易类型。法律要肯定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存在.又要设置各种制度保障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公平性,以防止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及其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控制股东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包括保持其程序公平性以及实质公平性两方面内容。维护其程序公平包括重大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权制度以及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与质询权制度。学者们通常认为。保持关联交易的程序公平性是维护其实质公平性的前提性条件,作为一种先于交易内容公平的程序性制度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