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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公告》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