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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前又称公共维修基金),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而开始缴交的。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设部为了贯彻落实这一通知,于1998年11月9日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