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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对象的紧急请示》(鄂环保文[2004)13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1999年)第二项:“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