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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作为企业所拥有的一种能让自身获得超额利润能力的无形资产,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商誉按其形成来源可以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的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只有外购商誉才能人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的FASB也有相应的规定。而会计理论界在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但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务操作中不确认商誉显然不符和当前经济的发展要求,笔者认为应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