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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以良好生态环境助推旅游强县建设,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10月中旬,江西省石城县本着先行先改先试原则,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就水行政执法列入该县相对集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刑事管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刑事管辖相对集中于县森林公安机关,由县森林公安机关具体行使调查、受(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职权,将有利于实现水利为社会公共服务的目的和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