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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08]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