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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区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