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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领导干部贪污几百万,最后被判了刑,大家拍手称快,但有的领导干部大笔一挥,造成决策或管理失误,可能一下就损失十几个亿。”审计长李金华说,有些损失浪费问题造成的后果比违法违规还严重。
据有关部门对江苏、浙江、广东、山东、上海5省(市)的初步审计,仅截至去年11月份,通过对项目投资的效益审计就核减工程款52亿多元,约占审计投资总额的6%。类似这样的不合理的资金使用,不是传统意义的“以权谋私”的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的,当前审计模式对这样“合法”却不合理的浪费行为,也只是体现在核减工程造价和纠正管理问题方面,即在发挥着某种“发现功能”和事后“减少损失”的功能。
也正因如此,我国审计模式将发生重要转变——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转向为财务、效益审计并重,并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的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对此,我还有疑问,就算是把全国审计力量全投入到效益审计中来,也很难完成对国有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的评估。更重要的是,查出来的损失浪费,由于只能属于“合法”而不合理的性质,对后来决策者来说,根本难以产生特定威慑力,这样一来,恐怕效益审计只能陷入越查问题越大,越查问题越多的怪圈,到那时,国有资产的“大门”没看好,审计队伍可能早就累垮了。
那么,到底如何才能使效益审计在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中发挥最大的良性效应呢?与财务审计一样,效益审计也同样要引入问责制,通过辅以“绩效问责”,来促进国有资产规范、优质、廉洁的使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计部门拥有的只是调查、了解情况和提出建议的权力,它不是一种行政权力。
我注意到,当前一些地方在“治理庸官”方法上,都引入了诸如调离工作岗位、建议引咎辞职、降职、辞退和追究法律责任等手段。效益审计出来的那种所谓的“合法”而不合理损失浪费,本身就是决策失误。经效益审计确认的造成巨大损失浪费的决策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通过官员问责制来进行处理。否则,让“合法”而不合理成为这些人规避责任的凭借,只能导致没完没了的“前庸后继”。因此,对效益审计出来的那些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的决策者,绝不能让他们以“合法”而不合理的理由逃脱应有惩罚。
据有关部门对江苏、浙江、广东、山东、上海5省(市)的初步审计,仅截至去年11月份,通过对项目投资的效益审计就核减工程款52亿多元,约占审计投资总额的6%。类似这样的不合理的资金使用,不是传统意义的“以权谋私”的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的,当前审计模式对这样“合法”却不合理的浪费行为,也只是体现在核减工程造价和纠正管理问题方面,即在发挥着某种“发现功能”和事后“减少损失”的功能。
也正因如此,我国审计模式将发生重要转变——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转向为财务、效益审计并重,并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的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对此,我还有疑问,就算是把全国审计力量全投入到效益审计中来,也很难完成对国有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的评估。更重要的是,查出来的损失浪费,由于只能属于“合法”而不合理的性质,对后来决策者来说,根本难以产生特定威慑力,这样一来,恐怕效益审计只能陷入越查问题越大,越查问题越多的怪圈,到那时,国有资产的“大门”没看好,审计队伍可能早就累垮了。
那么,到底如何才能使效益审计在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中发挥最大的良性效应呢?与财务审计一样,效益审计也同样要引入问责制,通过辅以“绩效问责”,来促进国有资产规范、优质、廉洁的使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计部门拥有的只是调查、了解情况和提出建议的权力,它不是一种行政权力。
我注意到,当前一些地方在“治理庸官”方法上,都引入了诸如调离工作岗位、建议引咎辞职、降职、辞退和追究法律责任等手段。效益审计出来的那种所谓的“合法”而不合理损失浪费,本身就是决策失误。经效益审计确认的造成巨大损失浪费的决策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通过官员问责制来进行处理。否则,让“合法”而不合理成为这些人规避责任的凭借,只能导致没完没了的“前庸后继”。因此,对效益审计出来的那些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的决策者,绝不能让他们以“合法”而不合理的理由逃脱应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