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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国营企业附属大集体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收交管理办法如下: 一、所有国营企业附属大集体,凡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都应按照《工会法》规定,每月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计提拨交工会经费。二、大集体计提的工会经费,由国营企业的基层工会督促办理上解、留用手续。即40%上解上级工会,60%留用经费进入国营企业的基层工会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