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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2009年8月10日借给李某10万元钱。李某给我写有借条,载明其向我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自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8月10日,到期除还清本金外,还承诺按照每月2000元向我一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以生意不好且利息过高为由至今拒绝支付本金和利息。请问,我除了要求李某归还10万元本金外,还能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2.4万元利息吗?
答:首先,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自2009年8月10日你向李某提供借款,李某向你出具借条之日起,你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李某需要按照借条按时偿还借款本金。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你和李某的借贷关系中,虽然李某承诺每月向你支付2000元利息,但由于该利息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除非李某愿意向你支付该数额的利息,否则,即使你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也至多判决李某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向你支付借款利息。
付静
答:首先,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自2009年8月10日你向李某提供借款,李某向你出具借条之日起,你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李某需要按照借条按时偿还借款本金。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你和李某的借贷关系中,虽然李某承诺每月向你支付2000元利息,但由于该利息远远高于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除非李某愿意向你支付该数额的利息,否则,即使你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也至多判决李某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向你支付借款利息。
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