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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理论界一般认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以及埋藏物。但是,关于不动产、种类物、无形物以及非法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尚有争议。笔者试从研究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入手,对上述诸情况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