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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互联公司诉凤凰网直播中超赛事一案近期受到广泛关注,该案也引发了公众对体育赛事节目法律保护模式的思考。本文由此案引出,首先讨论如何定性体育赛事节目的问题,考虑到独创性高低的不同,有录像制品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两种观点;其次归纳体育赛事节目网络传播涉及的相关著作权问题,三种不同传播方式应采用不同权利分别保护;最后针对目前我国在此问题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之处予以分析并提出扩大广播权或引入公共传播权的两种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