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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该法条是对于刑事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和保管的规定,虽然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赃证物的保管都有相关规定,最高检也出台了相关文件,但笔者认为现行对于赃证物管理内容的规定仍然比较笼统和原则,对于办案机关解决具体问题的指导作用并不明显,导致实践中对于涉案赃证物的保管出现诸多问题。针对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公检法三机关统一细化的赃物管理规定,并设想建立专门的赃证物保管部门,集中负责赃证物的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