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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理解税收法律关系仅局限于它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征税主体(通常是国家)享有单方面的征税权利,纳税主体(通常是企业和公民)负有单方面的纳税义务。由此产生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两极,相关法律也因此而设计,却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两极互享权利互担义务,差别仅在于二者享有的权利性质有所不同,义务关系也相对不对等。征税主体由于其在制定税收法规和进行税收监督过程中,其权利、义务合二为一,以“职权”或责任的形式出现;而税收主体则是依据税收的相关法律而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日本著名税法学家金子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