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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罪犯的循证矫正是以证据为基础的矫正实践,它通过对罪犯精准的风险评估和犯因性需求分析,寻求获得矫正罪犯的最佳证据,并以证据推进矫正实践活动,实现投入最少的矫正资源,获得最大的矫正效果,从而能够最大程度降低重新犯罪率。要达到上述的目标,关键在于原则的执行,循证矫正的原则是相互作用的,八个原则中没有等级之分,但并不是每一个原则都发挥同等的作用,每一个原则对结果的影响程度也不尽相同。下面对这八个原则作以详尽阐述。
关键词:循证;循证矫正;最佳证据
一、精确评估风险与需求
建立对罪犯进行风险评估与需求评估的系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现有证据已经证明在对对犯罪者进行全面,严格和客观的评估后,并使用评估信息制定矫正方案并实施,这样的矫正相较于并不进行这样的评估有更好的结果。正所谓是"针对他们会产生最好的结果的评估会最大限度地提高处理资源(人员,资金,时间),而不是浪费他们在获得一点利益的犯罪者身上"。在现代罪犯矫正中依靠量表进行可靠准确地评估罪犯是有效管理和矫正罪犯的先决条件。循证矫正实践中最终确定的最佳矫正方案关键就是及时地针对个体或群体性罪犯风险或需求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其他环节。
二、增强内在动机
内在动机增强对个体行为以及持续保持行为的改变有重要的作用。罪犯的行为处于一段非常不稳定的状态,矫正并保持行为的改变是非常困难也是费时的,真正改变他们的行为就要激发其内在动力,而不是为了短暂的及时的效果让其抵触、恐惧。
罪犯与家庭人员、矫正人员的人际关系的协调也会影响到他们的动机。如果在人际关系中罪犯感受到压力与控制,通常是能力和自主需要的满足受到阻碍,就会降低其的内部动机。
工作人员应以敏锐和建设性的人际方式与犯人交往,以强化内在动机。研究表明通过动机面试,工作人员应以励志性访谈帮助解决犯人改正矛盾的心理的问题,而不是以劝说的方式改变犯人的行为,可以更容易接近罪犯,收集更多的信息和挖掘罪犯的内在动力,更有效的提高发起和维持行为改变的积极性。
三、目标干预
(一)风险原则
风险原则是为降低罪犯的再犯率与优化监管和治疗资源,评估罪犯的风险级别来把握罪犯的危险性,从而对不同风险的罪犯實行不同程度和强度的矫正项目。而所谓的风险主要指罪犯重新犯罪的可能,但是,也包括实施暴力、逃脱的可能。首先,对罪犯的干预应当与罪犯所具有的风险性相对应。其次,对于罪犯实行不同程度与强度的干预,需要明确罪犯的风险性的级别。最后,通过风险性评估把握干预力度,从而分配监管与治疗资源。
(二)犯因性需求原则
矫正要考虑罪犯的犯因性需求,犯因性需求的不同,矫正内容与方式应当不同。不同学者对犯因性需求给出了不同的解释。美国学者Andrews与Bonta提出所谓的犯因性需求是指通过干预可以改变罪犯的动态的危险因素,这些因素与罪犯的犯罪相关。而学者Gary zajec主张犯因性需求是指罪犯因对罪犯生活的依赖或者对罪犯行为的习惯而形成的需要。学者David J.Cooks and Lorraine philip 认为犯因性需要是指那些可以导致罪犯产生危险的原因。这些解释都明确指出犯因性需求是与犯罪心理或是行为有关的动态危险因素,即再次诱发罪犯犯罪的因素。矫正措施的有效由犯因性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而决定的,将会影响罪犯的再犯风险。
(三)响应度原则
响应度原则又称对应性原则,是指在矫正过程中,矫正者充分考虑自身的优势以及矫正方案的方式与风格是否与罪犯个体拥有的气质与性格特点相匹配。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罪犯有各种各样的个人特质,不同的特质就决定了罪犯的矫正方案不可能是千篇一律,根据罪犯的特质考虑,矫正方案是否合适。第二,选择对应的矫正项目。循证矫正的方法是实证的方法,每一步的措施都是经过严格的科学研究或是验证的,因此选择对应的矫正项目应该是被验证有效的矫正项目。第三,矫正者是否发挥其优势及矫正者与罪犯之间是否形成了互动的关系。
(四)剂量
通常罪犯在被假释、缓刑考验期或释放后的一段时期,罪犯要重新融入并适应社会,这一过程很可能由于各种原因罪犯不能重新回归社会,导致引发再次犯罪的可能。为保障公共安全,降低再犯率,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但资源总是有限的,怎样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的最大化?对不同风险的罪犯实行分类及不同强度的监管与服务的措施,实现公共资源的战略性应用。
(五)治疗原则
矫正工作者风险-需求-响应原则做了大量的评估与研究,为治疗阶段做充分的准备。鉴于罪犯的犯因性需求是各种各样的,故多种形式的矫正项目是必要的。矫正项目是矫正罪犯的具体措施、具体方法。每一个矫正项目有其固有的优势及强项,这需要矫正工作者根据以往的经验,以及风险-需求的评估报告,为罪犯选择合适的矫正项目。
循证矫正的过程是一种整合的矫正治疗,它要求矫正者针对具体的罪犯,出色的运用自己的经验、技能、专业知识,根据风险-需求评估与研究,正确地将检索到的研究证据(适合罪犯的矫正项目)应用于现实的情景。在真正的开始治疗时,罪犯、矫正者的专业技能与研究三个方面,都应纳入矫正者考虑的范围内,缺一不可。
四、针对性的技能训练
矫正机构要为矫正工作者提供持续培训和支持。首先要为矫正工作者提供有关社会学习理论和技能,有效沟通的技巧等,只有矫正工作者了解并掌握基本的技能才能帮助与传授于罪犯。第二,矫正机构要强调矫正工作者对罪犯客观的评价,公平但坚定面对每一个罪犯。
五、增加正强化
正强化可以增强罪犯学习的内在动机,提高自信心。当行为人受到的正强化比率高于负强化时,便能够较好的实现持续性的行为改变。在学习技能和改变行为的过程中,矫正人员可以通过为罪犯分阶段的设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只有目标是明确的而具体的才能进行衡量和采用适当的强化措施。 六、社区衔接支持
罪犯监禁释放后的一段时间对其自身来说是很困难的时期,有可能诱发再次犯罪的因素。在众多因素中大部分是寻找工作困难、面临居无定所,衣食无着的问题。为罪犯提供帮助应是循证矫正模式下后续工作的一部分--社区连接支持帮助,不仅仅对罪犯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还可以为其提供生活上的指导以及心理咨询。社区要为罪犯整合和积极施与亲社会的支持,帮助罪犯恢复与社会的联系,包括就业、咨询、教育、健康、精神帮助,以及重返社会的措施。
七、过程评估
对罪犯入矫前-矫正中-解矫后中的每个阶段都是要进行评估的。为每一个罪犯都会设立个人档案,精确和详细的记录每一段的矫正过程、效果。罪犯的个人信息作为评估的证据,评估的结果是矫正项目调整、变化的根据。循证实践本身含有循环的意义,且是螺旋上升的过程,每一次循证实践的结束也是循证实践的开始。因此,一个正式的和有效地機制来测量与评估罪犯是循证实践的基础。
八、测量评估反馈
通过对相关的循证矫正活动与循证矫正服务定期、合理的评估之后,评估的结果要及时的反馈给循证矫正主体。同时,评估的结果还要监测循证矫正流程及时做相应的调整,控制反预期目标的倾向的变化。测量与评估的结果不仅仅是简单的数值,而是循证矫正的证据,为下一阶段的矫正活动或是下一次的循证矫正的开始提供依据。评估的数据与结果要分享参与循证矫正的所有的人,根据这些信息,罪犯的矫正治疗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反应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司法与服务机构进行绩效审计和审查。
参考文献:
[1]钱洪良.基于循证矫正解析的社区矫正问题分析[J].商业时代,2013,(4).
[2]徐昀.品格证据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河北法学,2009,(2).
[3]刘立霞,尹璐.人格矫正在犯罪预防中的运用研究[J].燕山大学学报,2007,(3).
[4]钱洪良.循证、循证矫正及其我国的罪犯矫正[C].第七届河北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论文专辑,2012(12)
[5],张桂荣,司绍寒,陈静编译.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概念及基本特征[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6)
作者简介:魏伟(1987-),女,河北保定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证据法研究。
关键词:循证;循证矫正;最佳证据
一、精确评估风险与需求
建立对罪犯进行风险评估与需求评估的系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现有证据已经证明在对对犯罪者进行全面,严格和客观的评估后,并使用评估信息制定矫正方案并实施,这样的矫正相较于并不进行这样的评估有更好的结果。正所谓是"针对他们会产生最好的结果的评估会最大限度地提高处理资源(人员,资金,时间),而不是浪费他们在获得一点利益的犯罪者身上"。在现代罪犯矫正中依靠量表进行可靠准确地评估罪犯是有效管理和矫正罪犯的先决条件。循证矫正实践中最终确定的最佳矫正方案关键就是及时地针对个体或群体性罪犯风险或需求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其他环节。
二、增强内在动机
内在动机增强对个体行为以及持续保持行为的改变有重要的作用。罪犯的行为处于一段非常不稳定的状态,矫正并保持行为的改变是非常困难也是费时的,真正改变他们的行为就要激发其内在动力,而不是为了短暂的及时的效果让其抵触、恐惧。
罪犯与家庭人员、矫正人员的人际关系的协调也会影响到他们的动机。如果在人际关系中罪犯感受到压力与控制,通常是能力和自主需要的满足受到阻碍,就会降低其的内部动机。
工作人员应以敏锐和建设性的人际方式与犯人交往,以强化内在动机。研究表明通过动机面试,工作人员应以励志性访谈帮助解决犯人改正矛盾的心理的问题,而不是以劝说的方式改变犯人的行为,可以更容易接近罪犯,收集更多的信息和挖掘罪犯的内在动力,更有效的提高发起和维持行为改变的积极性。
三、目标干预
(一)风险原则
风险原则是为降低罪犯的再犯率与优化监管和治疗资源,评估罪犯的风险级别来把握罪犯的危险性,从而对不同风险的罪犯實行不同程度和强度的矫正项目。而所谓的风险主要指罪犯重新犯罪的可能,但是,也包括实施暴力、逃脱的可能。首先,对罪犯的干预应当与罪犯所具有的风险性相对应。其次,对于罪犯实行不同程度与强度的干预,需要明确罪犯的风险性的级别。最后,通过风险性评估把握干预力度,从而分配监管与治疗资源。
(二)犯因性需求原则
矫正要考虑罪犯的犯因性需求,犯因性需求的不同,矫正内容与方式应当不同。不同学者对犯因性需求给出了不同的解释。美国学者Andrews与Bonta提出所谓的犯因性需求是指通过干预可以改变罪犯的动态的危险因素,这些因素与罪犯的犯罪相关。而学者Gary zajec主张犯因性需求是指罪犯因对罪犯生活的依赖或者对罪犯行为的习惯而形成的需要。学者David J.Cooks and Lorraine philip 认为犯因性需要是指那些可以导致罪犯产生危险的原因。这些解释都明确指出犯因性需求是与犯罪心理或是行为有关的动态危险因素,即再次诱发罪犯犯罪的因素。矫正措施的有效由犯因性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而决定的,将会影响罪犯的再犯风险。
(三)响应度原则
响应度原则又称对应性原则,是指在矫正过程中,矫正者充分考虑自身的优势以及矫正方案的方式与风格是否与罪犯个体拥有的气质与性格特点相匹配。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罪犯有各种各样的个人特质,不同的特质就决定了罪犯的矫正方案不可能是千篇一律,根据罪犯的特质考虑,矫正方案是否合适。第二,选择对应的矫正项目。循证矫正的方法是实证的方法,每一步的措施都是经过严格的科学研究或是验证的,因此选择对应的矫正项目应该是被验证有效的矫正项目。第三,矫正者是否发挥其优势及矫正者与罪犯之间是否形成了互动的关系。
(四)剂量
通常罪犯在被假释、缓刑考验期或释放后的一段时期,罪犯要重新融入并适应社会,这一过程很可能由于各种原因罪犯不能重新回归社会,导致引发再次犯罪的可能。为保障公共安全,降低再犯率,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但资源总是有限的,怎样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的最大化?对不同风险的罪犯实行分类及不同强度的监管与服务的措施,实现公共资源的战略性应用。
(五)治疗原则
矫正工作者风险-需求-响应原则做了大量的评估与研究,为治疗阶段做充分的准备。鉴于罪犯的犯因性需求是各种各样的,故多种形式的矫正项目是必要的。矫正项目是矫正罪犯的具体措施、具体方法。每一个矫正项目有其固有的优势及强项,这需要矫正工作者根据以往的经验,以及风险-需求的评估报告,为罪犯选择合适的矫正项目。
循证矫正的过程是一种整合的矫正治疗,它要求矫正者针对具体的罪犯,出色的运用自己的经验、技能、专业知识,根据风险-需求评估与研究,正确地将检索到的研究证据(适合罪犯的矫正项目)应用于现实的情景。在真正的开始治疗时,罪犯、矫正者的专业技能与研究三个方面,都应纳入矫正者考虑的范围内,缺一不可。
四、针对性的技能训练
矫正机构要为矫正工作者提供持续培训和支持。首先要为矫正工作者提供有关社会学习理论和技能,有效沟通的技巧等,只有矫正工作者了解并掌握基本的技能才能帮助与传授于罪犯。第二,矫正机构要强调矫正工作者对罪犯客观的评价,公平但坚定面对每一个罪犯。
五、增加正强化
正强化可以增强罪犯学习的内在动机,提高自信心。当行为人受到的正强化比率高于负强化时,便能够较好的实现持续性的行为改变。在学习技能和改变行为的过程中,矫正人员可以通过为罪犯分阶段的设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只有目标是明确的而具体的才能进行衡量和采用适当的强化措施。 六、社区衔接支持
罪犯监禁释放后的一段时间对其自身来说是很困难的时期,有可能诱发再次犯罪的因素。在众多因素中大部分是寻找工作困难、面临居无定所,衣食无着的问题。为罪犯提供帮助应是循证矫正模式下后续工作的一部分--社区连接支持帮助,不仅仅对罪犯提供物质上的帮助,还可以为其提供生活上的指导以及心理咨询。社区要为罪犯整合和积极施与亲社会的支持,帮助罪犯恢复与社会的联系,包括就业、咨询、教育、健康、精神帮助,以及重返社会的措施。
七、过程评估
对罪犯入矫前-矫正中-解矫后中的每个阶段都是要进行评估的。为每一个罪犯都会设立个人档案,精确和详细的记录每一段的矫正过程、效果。罪犯的个人信息作为评估的证据,评估的结果是矫正项目调整、变化的根据。循证实践本身含有循环的意义,且是螺旋上升的过程,每一次循证实践的结束也是循证实践的开始。因此,一个正式的和有效地機制来测量与评估罪犯是循证实践的基础。
八、测量评估反馈
通过对相关的循证矫正活动与循证矫正服务定期、合理的评估之后,评估的结果要及时的反馈给循证矫正主体。同时,评估的结果还要监测循证矫正流程及时做相应的调整,控制反预期目标的倾向的变化。测量与评估的结果不仅仅是简单的数值,而是循证矫正的证据,为下一阶段的矫正活动或是下一次的循证矫正的开始提供依据。评估的数据与结果要分享参与循证矫正的所有的人,根据这些信息,罪犯的矫正治疗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反应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司法与服务机构进行绩效审计和审查。
参考文献:
[1]钱洪良.基于循证矫正解析的社区矫正问题分析[J].商业时代,2013,(4).
[2]徐昀.品格证据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河北法学,2009,(2).
[3]刘立霞,尹璐.人格矫正在犯罪预防中的运用研究[J].燕山大学学报,2007,(3).
[4]钱洪良.循证、循证矫正及其我国的罪犯矫正[C].第七届河北省社会科学学术年会论文专辑,2012(12)
[5],张桂荣,司绍寒,陈静编译.美国循证矫正实践的概念及基本特征[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6)
作者简介:魏伟(1987-),女,河北保定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证据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