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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毫无例外地将政党组织排除在行政诉讼监督之外,这是符合其政治体制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传承这一理论,也不承认行政诉讼对党组织的监督,这种做法无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特殊地位,既不利于保护人民的权益,也不利于实施党依法执政的方针。应该通过立法确认对党组织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监督,以进一步挖掘行政诉讼法的监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