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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8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进出口无烟煤,无烟煤滤料,炼焦烟煤,其他烟煤,煤砖、煤球以及类似用煤制固体燃料,褐煤,制成型的褐煤,泥煤(包括肥料用泥煤),焦炭或半焦炭,甑炭,煤气、水煤气、炉煤气以及类似气体,从煤、褐煤或泥煤中蒸馏所得的焦油及矿物焦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