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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在世界银行发起下缔结的《解决各国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是1945年以来在国际范围内保护外国投资及处理投资争议的各种方案中见诸实现的国际体制之一。公约不仅规定了对国际投资争端的具体处理办法,而且涉及到国家豁免、国家责任,当地救济、外交保护以及法律适用等重大原则问题,因而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公约的制订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和评论,并就我国应否加入公约以及如何利用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