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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罚是适用前提和运作机理各不相同的两种强制措施,但两者都是实现公法责任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必须有机衔接,这种衔接包括适用范围与处罚措施两个方面。目前我国酒后驾车犯罪屡禁不止,对于酒驾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适用范围和处罚措施上的脱节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对相关的行政法与刑事法进行修改,重新确立两种处罚的适用范围,协调处罚措施,实现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