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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只有入股合作社或公司才有讨论流转法律性质之意义.债权流转说所提出的避免农民失去农地、促进农民收入最大化、现行立法支持等理由均难以成立.物权流转说更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成真正独立的用益物权.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物权利用形式,实现更加灵活和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才能适应农业国际化、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