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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贪污涉案人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更具有隐蔽性,这给司法会计鉴定带来一定的挑战。文章结合鉴定一宗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贪污案的实践,深入反思,总结贪污案的惯用手法、检验技巧和鉴定方法等方面的经验,供同行借鉴。
【关键词】 贪污案件; 司法会计鉴定; 反思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行为所具有的犯罪特性,决定了其实施的非法行为通常与一定的财务活动相联系。因此,鉴定贪污案件,势必需要通过鉴定涉案的财务资料,以查明案件事实。
一、案情介绍
海南A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制药总公司)是国有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系海南B信托投资公司(简称B投资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A制药总公司内设医药销售公司和宝仁堂医药公司。据线索举报,涉案人王某于1996年4月至2007年5月担任A制药总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刘某等人互相勾结,大肆侵吞公司资金。在总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王某、刘某等人用非法所得资金,在北京、上海、海口等地大量购买房产。
2008年7月2日,海南省C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刘某等人任职期间涉嫌贪污的事实和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材料包括:王某、刘某等人在A制药总公司任职期间的会计凭证486本、会计账簿191本、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以及公司章程、销售提成规定、资金往来记录、银行转账、相关协议等资料。
二、检验问题
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检验,发现A制药总公司王某、刘某等人主要存在以下可疑问题:
(一)以还借款为名领取奖励提成615 606.29元的款项
1.A制药总公司银行日记账(中行国科园分理处)2000年2月1日第1号收款凭证反映:收北京办事处货款(北京D医药公司等10家客户)总计715 606.29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中行国科园分理处 715 606.29
贷:应收账款 715 606.29
2.A制药总公司2000年2月1日第1号付款凭证反映:转付A医药销售公司借款,金额748 193.79元,附支票存根一张,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A医药销售公司 748 193.79
贷:银行存款——中行国科园分理处 748 193.79
3.A医药销售公司2000年2月22日的转账支票存根以“还借款”为名付B投资公司海口证券部615 606.29元。但是,A医药销售公司没有做账务处理,仅保存原始凭证,附有刘某2001年9月6日补签的收条一张:“今收到A制药总公司转奖励提成款615 606.29元(B投资公司转账)”。
(二)以退货款为名领取奖励提成324 043.85元的款项
1.A制药总公司2001年3月14日第3040号付款凭证反映:汇付刘某货款80 0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刘某 80 000.00
贷:现金 80 000.00
2.A制药总公司2001年3月15日第3041号付款凭证反映:退回刘某货款100 000.00元,由公司存款支付,汇款用途为“让利”。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刘某 100 000.00
贷:现金 100 000.00
3.A制药总公司2001年3月22日第3060号付款凭证反映:退刘某货款144 043.85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刘某 144 043.85
贷:现金 144 043.85
经检验,以上三笔款项事后附有刘某2001年4月13日收条一张“今收到海南A制药有限公司分别汇给刘某奖励提成捌万元、壹拾万元、壹拾肆万肆仟零肆拾叁元捌角伍分”,但均没附具体的奖励回款让利提成表。
(三)编造假工资表冲抵货款161 179.00元的款项
1.A制药总公司2001年4月23日第4032号收款凭证反映:收北京D医药公司货款166 685.40元,附银行电子联收款通知1张,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中行国科园分理处 166 685.40
贷:应收账款——北京D医药公司 166 685.40
2.A制药总公司2001年4月24日第4061号记账凭证反映:退回刘某货款(原北京D医药公司回款)161 179.2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刘某 161 179.20
贷:现金 161 179.20
附有刘某2001年5月27日收条一张“收到奖励提成161 179.20元”。A制药总公司2001年1月至4月现金报销单4张,假工资发放表12页,合计金额161 179.20元。现金报销单上的领导签名为王某,财务审核为赵某,报销人为刘某。
(四)领取销售回款奖励提成20 265 552.19元的款项
根据刘某及北京、浙江办事处历年销售、回款、让利情况汇总表、主营业务收入汇总表、报销费用汇总、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等资料。刘某主管的北京办事处和浙江办事处,1996年至2005年期间销售收入总计20 788 489.69元,实际回款16 009 060.07元,回款比例为77.01%,实际已领取让利提成款20 265 552.19元,领取的让利提成款占回款的比例高达126.59%,这严重违反了公司让利、提成的相关规定。
(五)重复冲销应收账款1 019 436.69元的款项
1.A制药总公司2000年12月31日第47号转账凭证反映:北京办事处2000年1月至12月提成让利转回款1 019 436.69元,附件为北京2000年1月至12月货款结算清单,按各商业单位提成让利转回款明细共8页,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产品提成让利 1 019 436.69
贷:应收账款 1 019 436.69
2.A制药总公司2001年5月30日第36号转账凭证反映:北京办事处2000年1至3月、4至6月、6至9月、10至12月提成让利转回款金额分别为361 913.98元、110 819.55
元、149 645.63元、397 057.53元,合计1 019 436.69元。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刘某 1 019 436.69
贷:应收账款 1 019 436.69
由此可见,以上两次账务处理,重复冲销应收账款
1 019 436.69元。
三、论证与结论
(一)分析论证
1.关于刘某三次共领取奖励提成让利1 100 829.34元款项的认定
(1)A医药销售公司转入B投资公司海口证券部
【关键词】 贪污案件; 司法会计鉴定; 反思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行为所具有的犯罪特性,决定了其实施的非法行为通常与一定的财务活动相联系。因此,鉴定贪污案件,势必需要通过鉴定涉案的财务资料,以查明案件事实。
一、案情介绍
海南A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制药总公司)是国有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系海南B信托投资公司(简称B投资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A制药总公司内设医药销售公司和宝仁堂医药公司。据线索举报,涉案人王某于1996年4月至2007年5月担任A制药总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刘某等人互相勾结,大肆侵吞公司资金。在总公司连年亏损的情况下,王某、刘某等人用非法所得资金,在北京、上海、海口等地大量购买房产。
2008年7月2日,海南省C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刘某等人任职期间涉嫌贪污的事实和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材料包括:王某、刘某等人在A制药总公司任职期间的会计凭证486本、会计账簿191本、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以及公司章程、销售提成规定、资金往来记录、银行转账、相关协议等资料。
二、检验问题
笔者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检验,发现A制药总公司王某、刘某等人主要存在以下可疑问题:
(一)以还借款为名领取奖励提成615 606.29元的款项
1.A制药总公司银行日记账(中行国科园分理处)2000年2月1日第1号收款凭证反映:收北京办事处货款(北京D医药公司等10家客户)总计715 606.29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中行国科园分理处 715 606.29
贷:应收账款 715 606.29
2.A制药总公司2000年2月1日第1号付款凭证反映:转付A医药销售公司借款,金额748 193.79元,附支票存根一张,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A医药销售公司 748 193.79
贷:银行存款——中行国科园分理处 748 193.79
3.A医药销售公司2000年2月22日的转账支票存根以“还借款”为名付B投资公司海口证券部615 606.29元。但是,A医药销售公司没有做账务处理,仅保存原始凭证,附有刘某2001年9月6日补签的收条一张:“今收到A制药总公司转奖励提成款615 606.29元(B投资公司转账)”。
(二)以退货款为名领取奖励提成324 043.85元的款项
1.A制药总公司2001年3月14日第3040号付款凭证反映:汇付刘某货款80 0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刘某 80 000.00
贷:现金 80 000.00
2.A制药总公司2001年3月15日第3041号付款凭证反映:退回刘某货款100 000.00元,由公司存款支付,汇款用途为“让利”。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刘某 100 000.00
贷:现金 100 000.00
3.A制药总公司2001年3月22日第3060号付款凭证反映:退刘某货款144 043.85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刘某 144 043.85
贷:现金 144 043.85
经检验,以上三笔款项事后附有刘某2001年4月13日收条一张“今收到海南A制药有限公司分别汇给刘某奖励提成捌万元、壹拾万元、壹拾肆万肆仟零肆拾叁元捌角伍分”,但均没附具体的奖励回款让利提成表。
(三)编造假工资表冲抵货款161 179.00元的款项
1.A制药总公司2001年4月23日第4032号收款凭证反映:收北京D医药公司货款166 685.40元,附银行电子联收款通知1张,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中行国科园分理处 166 685.40
贷:应收账款——北京D医药公司 166 685.40
2.A制药总公司2001年4月24日第4061号记账凭证反映:退回刘某货款(原北京D医药公司回款)161 179.2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刘某 161 179.20
贷:现金 161 179.20
附有刘某2001年5月27日收条一张“收到奖励提成161 179.20元”。A制药总公司2001年1月至4月现金报销单4张,假工资发放表12页,合计金额161 179.20元。现金报销单上的领导签名为王某,财务审核为赵某,报销人为刘某。
(四)领取销售回款奖励提成20 265 552.19元的款项
根据刘某及北京、浙江办事处历年销售、回款、让利情况汇总表、主营业务收入汇总表、报销费用汇总、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等资料。刘某主管的北京办事处和浙江办事处,1996年至2005年期间销售收入总计20 788 489.69元,实际回款16 009 060.07元,回款比例为77.01%,实际已领取让利提成款20 265 552.19元,领取的让利提成款占回款的比例高达126.59%,这严重违反了公司让利、提成的相关规定。
(五)重复冲销应收账款1 019 436.69元的款项
1.A制药总公司2000年12月31日第47号转账凭证反映:北京办事处2000年1月至12月提成让利转回款1 019 436.69元,附件为北京2000年1月至12月货款结算清单,按各商业单位提成让利转回款明细共8页,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产品提成让利 1 019 436.69
贷:应收账款 1 019 436.69
2.A制药总公司2001年5月30日第36号转账凭证反映:北京办事处2000年1至3月、4至6月、6至9月、10至12月提成让利转回款金额分别为361 913.98元、110 819.55
元、149 645.63元、397 057.53元,合计1 019 436.69元。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刘某 1 019 436.69
贷:应收账款 1 019 436.69
由此可见,以上两次账务处理,重复冲销应收账款
1 019 436.69元。
三、论证与结论
(一)分析论证
1.关于刘某三次共领取奖励提成让利1 100 829.34元款项的认定
(1)A医药销售公司转入B投资公司海口证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