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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上旬,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同时收到两份以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行政诉状,案情都与在“5·12地震”中工亡后的工伤认定有关:化妆师周女士应客户要求(非单位派遣)外出拍摄婚纱照外景时遭遇地震而遇难,被认定属于工伤;酒店员工苟女士在干完活回寝室(属办公区域)休息时遭遇地震而遇难,被认定不属于工伤。结果周女士的雇主和苟女士的家人都将作出裁定的劳动部门告上法庭,理由是根据“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宗旨,同样的案情不应出现不同的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