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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