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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非常重要的商主体,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在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框架下,我国公司为股东担保方面存在着对于法条性质认识不一、对第三人审查义务无明确规定的问题。2013年新修订《公司法》的公司法虽然以公司自治为大原则大方向,但对于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问题并未作出修改,没有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实务界和理论界仍对《公司法》第16条的性质以及第三人的审查义务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统一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