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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忠告”即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对于“米兰达忠告”,中国人并不陌生。我们只要回忆一下许多国外警匪片中,我们都对这样的警察告诫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将可能作为呈堂证供,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给你的律师打电话,会见你的律师,在你的律师到来之前,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指定律师。”
这是一个毫不妥协的强制性程序,如果警察没有向疑犯告知“米兰达忠告”,那么,由此收集到证据将被视为“不合法证据”,而不被法院所接受。所以尽管警官们可以视一切为无物,但绝不能视“米兰达忠告”为无物。所以每一个警察都必须将“米兰达忠告”倒背如流。“米兰达忠告”的出现,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每一种权力的诞生,都会产生如影随形的权力滥用。为了防止此种权力滥用,必须建立对此种权力的制约。
“米兰达忠告”中,陈述了律师在案件侦察起始的第一时间,就可以介入的规定。疑犯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提前介入可以有效地阻止非法取证。而在此前,我国律师介入的时间比国际通用的介入时间要晚许多,我国律师只能在案件进人审判阶段才能介入。
喋血昆明
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夜幕下的昆明发生了一起特大袭警案。昆明110接到报案,在一辆昌河微型警车上发现二人被杀。被害人是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浚波与昆明市公安局通迅处民警王晓湘(女),是被人枪杀的。
公安局长被杀,被杀二人又都是警察,还是枪杀案,这显然是惊天大血案了。案件似乎非常简单,此案被认定为“情杀”。专案组顺理成章“有罪推定”,一拍脑门就破了案。专案组一眼就盯准了女警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为他有杀人动机。于是专案组“闪电般地”抓捕了杜培武。办案神速到杜培武在被捕许多天之后,居然都不知道自己的妻子已被人杀害,尚不知自己是为什么身陷牢狱的。
试想一下,如果在逮捕杜培武的第一时间,听到警察的“米兰达忠告”,并有律师赶到,这一切会发生吗?
祸从天降的民警杜培武,是可以轻而易举地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案发当日,杜培武从早7点20分到晚9点一直在单位复习功课,准备迎接几天后的中央党校法律本科班考试,根本就没离开过办公室,都有人作证,这些证人还都是清一色的警察。可专案组认定了王浚波与王晓湘的奸情,使死者蒙冤,认定了被戴上绿帽子的杜培武,有无庸置疑的杀人动机。唯一要做的事,就是要撬开杜培武的“铁嘴钢牙”。
测谎逼供
无辜的杜培武当然没有什么可交待的,在“顽抗到底,死路一条”地僵持了10天之后,专案组对杜培武使用了在中国警界被说得神乎其神、并被广泛使用和装备的、臭名远扬、在国际上早已明令在侦察审讯中严禁使用、在庭审中不可作为证据采信的“测谎仪”。
“测谎仪”是个什么玩意儿?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电影《羊城暗哨》中就见过面,中国人对它并不陌生。它是测定被测试人在回答问题时,血压、脑电波及其他参数变化的一台仪器,就凭这个,就能认定真话和谎言?“测谎仪”又一次制造了一个残酷的谎言。真让人怀疑 “测谎仪”旋风,是不是“测谎仪”生产厂家,在暗中策划的一次十分成功的营销活动。
“测谎仪” 对杜培武的供词多处发出“谎言”警示,使专案组更加认定杜培武就是凶手。于是,急于立功破案的专案组失去了耐心,开始了酷刑逼供,开始制造“真实的谎言”。在破案中再没有比酷刑逼供更原始、更简单的办法了。专案组终于拿到了“证据之王”:“案犯对其罪行供认不讳”。而这恰恰违反了此次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在此次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要全程录像的规定。有了这样的规定,严刑拷打便没有了生存的空间,杜培武冤案不可能发生。可1998年的中国没有。
错上加错的二审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此时杜培武入狱已经8个月之久,预审时被打得死去活来的浑身上下的伤,已难以认定,作为警察的杜培武,也已想到了这一点,并早有准备。
在二审的法庭上,杜培武大喊冤枉,并当庭翻供。身为民警且精通法律的杜培武,利用开庭时是冬季,穿衣较厚,暗将他在审讯时被打烂的衣衫藏在腰间,并当庭取出举证,而且律师为杜培武作了无罪辩护,还出示了杜培武的《刑讯逼供控告书》,但法庭却不予采信,仍然判处杜培武死刑。
按理说,本案的直接物证应当很多,可始终未找到作案的77式手枪——这对认定凶手有决定性意义。更未找到有关凶手的直接罪证,血迹、指纹、毛发、物件,可都未能找到。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证据之王是物证而不是口供,法庭理应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杜培武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来云南省高级法院是有机会发现并纠正此错案的,可他们作出了一个令人大惑不解的判决:判决杜培武死刑,缓刑两年。这一点,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的证据心存疑虑。万幸的是这一个“缓”字,让杜培武死里逃生,拣了条命。
奇迹出现
2000年春夏之交,不幸的杜培武却又成了“幸运”的杜培武,在他的死缓两年零一个半月之后,奇迹终于出现,云南警方在侦破一帮恶势力犯罪时,意外地找到了杀害王浚波与王晓湘的真凶。
2000年4月23日,一个名叫王春所的人离奇地失踪,警方在侦破中抓获犯罪嫌疑人柴国利及其女友张卫华。经审讯,疑犯柴国利想要立功求生,交待了以昆明铁路公安分局东站派出所民警杨天勇为首的抢劫杀人集团,拔出萝卜带出了泥。
而王浚波与王晓湘正是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杀害的。他们杀死警察并抢走了王浚波的77式手枪。人证物证俱全,此案真相大白。被两审判处死刑的杜培武,被云南省高级法院宣判无罪释放。
回顾此案,每个环节都与“米兰达忠告”所陈述的原则冲突。中国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约》上签了字。而杜培武冤案发生也在1998年,终审判决于12月17日。如果能即时接纳“米兰达忠告”,杜培武就不会再在狱中苦等两年多。
“米兰达忠告”虽说到中国来晚点了,可终于落地了,这是中国法制文明建设的一大步。
(作者为陕西电视台新闻评论员)
对于“米兰达忠告”,中国人并不陌生。我们只要回忆一下许多国外警匪片中,我们都对这样的警察告诫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将可能作为呈堂证供,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给你的律师打电话,会见你的律师,在你的律师到来之前,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指定律师。”
这是一个毫不妥协的强制性程序,如果警察没有向疑犯告知“米兰达忠告”,那么,由此收集到证据将被视为“不合法证据”,而不被法院所接受。所以尽管警官们可以视一切为无物,但绝不能视“米兰达忠告”为无物。所以每一个警察都必须将“米兰达忠告”倒背如流。“米兰达忠告”的出现,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每一种权力的诞生,都会产生如影随形的权力滥用。为了防止此种权力滥用,必须建立对此种权力的制约。
“米兰达忠告”中,陈述了律师在案件侦察起始的第一时间,就可以介入的规定。疑犯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提前介入可以有效地阻止非法取证。而在此前,我国律师介入的时间比国际通用的介入时间要晚许多,我国律师只能在案件进人审判阶段才能介入。
喋血昆明
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夜幕下的昆明发生了一起特大袭警案。昆明110接到报案,在一辆昌河微型警车上发现二人被杀。被害人是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浚波与昆明市公安局通迅处民警王晓湘(女),是被人枪杀的。
公安局长被杀,被杀二人又都是警察,还是枪杀案,这显然是惊天大血案了。案件似乎非常简单,此案被认定为“情杀”。专案组顺理成章“有罪推定”,一拍脑门就破了案。专案组一眼就盯准了女警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为他有杀人动机。于是专案组“闪电般地”抓捕了杜培武。办案神速到杜培武在被捕许多天之后,居然都不知道自己的妻子已被人杀害,尚不知自己是为什么身陷牢狱的。
试想一下,如果在逮捕杜培武的第一时间,听到警察的“米兰达忠告”,并有律师赶到,这一切会发生吗?
祸从天降的民警杜培武,是可以轻而易举地证明自己是无辜的。案发当日,杜培武从早7点20分到晚9点一直在单位复习功课,准备迎接几天后的中央党校法律本科班考试,根本就没离开过办公室,都有人作证,这些证人还都是清一色的警察。可专案组认定了王浚波与王晓湘的奸情,使死者蒙冤,认定了被戴上绿帽子的杜培武,有无庸置疑的杀人动机。唯一要做的事,就是要撬开杜培武的“铁嘴钢牙”。
测谎逼供
无辜的杜培武当然没有什么可交待的,在“顽抗到底,死路一条”地僵持了10天之后,专案组对杜培武使用了在中国警界被说得神乎其神、并被广泛使用和装备的、臭名远扬、在国际上早已明令在侦察审讯中严禁使用、在庭审中不可作为证据采信的“测谎仪”。
“测谎仪”是个什么玩意儿?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电影《羊城暗哨》中就见过面,中国人对它并不陌生。它是测定被测试人在回答问题时,血压、脑电波及其他参数变化的一台仪器,就凭这个,就能认定真话和谎言?“测谎仪”又一次制造了一个残酷的谎言。真让人怀疑 “测谎仪”旋风,是不是“测谎仪”生产厂家,在暗中策划的一次十分成功的营销活动。
“测谎仪” 对杜培武的供词多处发出“谎言”警示,使专案组更加认定杜培武就是凶手。于是,急于立功破案的专案组失去了耐心,开始了酷刑逼供,开始制造“真实的谎言”。在破案中再没有比酷刑逼供更原始、更简单的办法了。专案组终于拿到了“证据之王”:“案犯对其罪行供认不讳”。而这恰恰违反了此次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在此次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要全程录像的规定。有了这样的规定,严刑拷打便没有了生存的空间,杜培武冤案不可能发生。可1998年的中国没有。
错上加错的二审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此时杜培武入狱已经8个月之久,预审时被打得死去活来的浑身上下的伤,已难以认定,作为警察的杜培武,也已想到了这一点,并早有准备。
在二审的法庭上,杜培武大喊冤枉,并当庭翻供。身为民警且精通法律的杜培武,利用开庭时是冬季,穿衣较厚,暗将他在审讯时被打烂的衣衫藏在腰间,并当庭取出举证,而且律师为杜培武作了无罪辩护,还出示了杜培武的《刑讯逼供控告书》,但法庭却不予采信,仍然判处杜培武死刑。
按理说,本案的直接物证应当很多,可始终未找到作案的77式手枪——这对认定凶手有决定性意义。更未找到有关凶手的直接罪证,血迹、指纹、毛发、物件,可都未能找到。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证据之王是物证而不是口供,法庭理应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杜培武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本来云南省高级法院是有机会发现并纠正此错案的,可他们作出了一个令人大惑不解的判决:判决杜培武死刑,缓刑两年。这一点,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的证据心存疑虑。万幸的是这一个“缓”字,让杜培武死里逃生,拣了条命。
奇迹出现
2000年春夏之交,不幸的杜培武却又成了“幸运”的杜培武,在他的死缓两年零一个半月之后,奇迹终于出现,云南警方在侦破一帮恶势力犯罪时,意外地找到了杀害王浚波与王晓湘的真凶。
2000年4月23日,一个名叫王春所的人离奇地失踪,警方在侦破中抓获犯罪嫌疑人柴国利及其女友张卫华。经审讯,疑犯柴国利想要立功求生,交待了以昆明铁路公安分局东站派出所民警杨天勇为首的抢劫杀人集团,拔出萝卜带出了泥。
而王浚波与王晓湘正是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杀害的。他们杀死警察并抢走了王浚波的77式手枪。人证物证俱全,此案真相大白。被两审判处死刑的杜培武,被云南省高级法院宣判无罪释放。
回顾此案,每个环节都与“米兰达忠告”所陈述的原则冲突。中国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约》上签了字。而杜培武冤案发生也在1998年,终审判决于12月17日。如果能即时接纳“米兰达忠告”,杜培武就不会再在狱中苦等两年多。
“米兰达忠告”虽说到中国来晚点了,可终于落地了,这是中国法制文明建设的一大步。
(作者为陕西电视台新闻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