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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以个人客户的理财需求为目标,充分运用银行的资源和优势,为个人客户确定理财目标、实施理财计划和提高理财效率而提供的一系列多功能、专业化、综合化服务。但是个人理财业务在国内发展还不完善,理财业务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本文现就从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等方面加以讨论,以期对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有所启发。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风险
一、前言
人们过去对银行的理财产品还处于陌生地步,但是今天在中国的大小城市里,理财已经是家喻户晓。短短的几年时间中,国内商业银行在国内市场上推出的人民币和外汇理财产品已达上百个品种,个人金融理财资金已有千亿元的规模。目前,我国国内个人金融理财业务正处于起飞阶段,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但是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各个因素的制约,在国内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盲目和恶性竞争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研究如何妥善地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基础,对促进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现就从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等方面加以讨论。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就是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商业银行不能履行合同、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这将会给金融单位带来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关的单位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这是商业银行的风险之一。
2001年颁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也有几项规定中规定法律风险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操作风险的一种。因为不仅仅是由于因监管措施支付的罚款,也包括解决民商争议而支付的罚款,不限于此,还包括相关的惩罚性风险敞口。
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近几年来有所松动,这是因为我国在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还不健全,法律对于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管理十分明显。同时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主要是对于证券、信托业务的限制是由相关的规定的。比如说直接开展商业银行的业务有所限制。同时商业银行的对象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无法无权调整存款利率使得法律风险较大。同时也因为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低,使得银行面临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风险还有较多的经营风险这是有所限制,如果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就会导致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很可能和证券、保险业务无法充分相互渗透,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对银行从事综合理财业务形成较大障碍。严重时并还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市场风险
我国的银行业务一方面受法律法规的限制,一方面受金融政策的限制。主要以央行票据、金融债这些穩定的投资收益为“卖点”。市场风险虽然小,但是不能消除的。如同以国家信用作为支撑的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同样有风险。另外人民币理财产品在债券的供给量中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预期收益率。另外物价指数、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变动使得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导致相应增加的市场风险。
理财方式(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都不允许承诺最低收益。然而商业银行,却过于强调对“保底收益”的承诺,在最初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为了以保本、收益保底吸引客户。招揽客户主要的理财产品,但是普遍来说,产品发售的时候要求银行必须在债市和票据市场上承担价格与利率波动。然而由于是瞬息万变的,如果没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使银行被迫损失,还会有巨大风险。又因为产品的同质化严重,使得各家银行不可避免地陷入市场的价格战之中。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断变高。理财产品在收益率持续走高的结果下导致市场难以找到足以支撑的投资组合,这就会对银行的资本造成冲击。另外如果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率,亏损的部分就必须由银行自己承担,这就极大程度上影响资本充足率。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银行与生俱来的,属于内生性风险。从操作风险发生的原因来看,操作风险主要由内部因素造成,银行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都会导致银行产生损失。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几乎遍布银行的所有业务环节,从产品的复杂性、新技术的应用、人员的流动、人员的欺诈行为、规章制度的建设到会计系统的稳定,银行内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2001年在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是将操作风险分为以下几种风险。首先是人员,然后是系统、流程最后一项是外部事件这四类风险。并因此引发出了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等,还有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交割及流程管理等等七种表现形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人是中心,因为人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按照一般的理解,人应该包括对道德、能力有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对于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资产状况来“量身定做”确定资产组合。在现行已有的体系下,理财业务是由于日常销售,一线销售人员兼任的银行在基层网点为客户理财时,大都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然后才是提高客户收益率,因此投资人利益应该予以坚持,这是优先的基本准则。银行不过是个营销方式,这是客户的印象,所以导致客户的购买愿望不强烈。在有指标的压力下,无形中会导致把不适当的产品推销给客户,道德风险在从业人员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
由于银行大都是信用性理财,并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由于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的存在使得债务人由于许多潜在的原因不能偿付给债权人时,银行就有可能担付款责任因为连带责任的原因而变成真正的债务人。
投资者应当意识到,信用风险不同于其他风险,比较难用数据反映。所以只能依靠经验和历史记录进行评价。另外众所周知金融衍生产品具有很强投机性、市场性、风险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风险头寸会不停地发生变动,衍生市场上即使银行经营状况良好偶发事件的衍生交易本身也可能引起连锁的信用风险。导致银行风险的产生。以衍生工具为例,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虽能减少利率风险,但是银行只作为互换的中间人和担保人时,如果互换对方违约,银行由于介入互换业务,单一方违约都将由银行承担风险。
六、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声誉风险
这个风险比较陌生但是企业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声誉是指由于相似操作的失误,不按时履约,同时也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范这些原因会造成一方的声誉收到不良影响。在交易过程中,又由于或其他原因会给组织创新机构带来的不良影响。它的一个特点是:不是直接有形的损失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这是因为信誉风险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很大程度上带来公众形象损害,使人们在交易中不再信任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不再与其交易,这对企业来说对其业务拓展产生严重后果。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誉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它不仅针对生产领域的厂商、还包括金融交易商。尤其是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很容易由于顾问行为争议引发的声誉风险。无论是保险还是基金类在发生损失后客户想到的原因会是银行代理网点,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把对代理产品的不满就很容易嫁给银行,引起声誉风险。
七、结语
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和个人资产快速增长的趋势,正在急切呼唤完善的个人理财市场。高质量的理财服务既是一国金融发达的重要标志,也是一国国民财富现代化管理的一个基本方式。近年来,虽然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总体上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在风险控制上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理财业务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刁恒波.《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5.3
[2]霍文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上海出版社,2006
[3]刘嵘.《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析》.经济师,2006. 5
[4]刘旭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中国金融,2005. 12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风险
一、前言
人们过去对银行的理财产品还处于陌生地步,但是今天在中国的大小城市里,理财已经是家喻户晓。短短的几年时间中,国内商业银行在国内市场上推出的人民币和外汇理财产品已达上百个品种,个人金融理财资金已有千亿元的规模。目前,我国国内个人金融理财业务正处于起飞阶段,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但是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各个因素的制约,在国内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因此,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盲目和恶性竞争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研究如何妥善地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风险的管理水平,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保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的基础,对促进理财业务在规范中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现就从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等方面加以讨论。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就是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要求,导致商业银行不能履行合同、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这将会给金融单位带来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关的单位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这是商业银行的风险之一。
2001年颁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也有几项规定中规定法律风险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操作风险的一种。因为不仅仅是由于因监管措施支付的罚款,也包括解决民商争议而支付的罚款,不限于此,还包括相关的惩罚性风险敞口。
我国混业经营的政策近几年来有所松动,这是因为我国在金融法律制度和管理还不健全,法律对于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管理十分明显。同时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主要是对于证券、信托业务的限制是由相关的规定的。比如说直接开展商业银行的业务有所限制。同时商业银行的对象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无法无权调整存款利率使得法律风险较大。同时也因为金融衍生产品和场外市场发育程度低,使得银行面临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风险还有较多的经营风险这是有所限制,如果储蓄存款业务的界限不清就会导致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很可能和证券、保险业务无法充分相互渗透,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面临诉讼威胁。对银行从事综合理财业务形成较大障碍。严重时并还会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市场风险
我国的银行业务一方面受法律法规的限制,一方面受金融政策的限制。主要以央行票据、金融债这些穩定的投资收益为“卖点”。市场风险虽然小,但是不能消除的。如同以国家信用作为支撑的央行票据与国债一样,同样有风险。另外人民币理财产品在债券的供给量中的收益率基本上都是预期收益率。另外物价指数、利率、汇率等因素的变动使得缺乏相应的理财和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导致相应增加的市场风险。
理财方式(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都不允许承诺最低收益。然而商业银行,却过于强调对“保底收益”的承诺,在最初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为了以保本、收益保底吸引客户。招揽客户主要的理财产品,但是普遍来说,产品发售的时候要求银行必须在债市和票据市场上承担价格与利率波动。然而由于是瞬息万变的,如果没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使银行被迫损失,还会有巨大风险。又因为产品的同质化严重,使得各家银行不可避免地陷入市场的价格战之中。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断变高。理财产品在收益率持续走高的结果下导致市场难以找到足以支撑的投资组合,这就会对银行的资本造成冲击。另外如果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率,亏损的部分就必须由银行自己承担,这就极大程度上影响资本充足率。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银行与生俱来的,属于内生性风险。从操作风险发生的原因来看,操作风险主要由内部因素造成,银行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都会导致银行产生损失。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几乎遍布银行的所有业务环节,从产品的复杂性、新技术的应用、人员的流动、人员的欺诈行为、规章制度的建设到会计系统的稳定,银行内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2001年在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是将操作风险分为以下几种风险。首先是人员,然后是系统、流程最后一项是外部事件这四类风险。并因此引发出了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等,还有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交割及流程管理等等七种表现形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人是中心,因为人是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按照一般的理解,人应该包括对道德、能力有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对于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资产状况来“量身定做”确定资产组合。在现行已有的体系下,理财业务是由于日常销售,一线销售人员兼任的银行在基层网点为客户理财时,大都首先想到的是推销自己机构的产品,其然后才是提高客户收益率,因此投资人利益应该予以坚持,这是优先的基本准则。银行不过是个营销方式,这是客户的印象,所以导致客户的购买愿望不强烈。在有指标的压力下,无形中会导致把不适当的产品推销给客户,道德风险在从业人员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
由于银行大都是信用性理财,并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但是由于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的存在使得债务人由于许多潜在的原因不能偿付给债权人时,银行就有可能担付款责任因为连带责任的原因而变成真正的债务人。
投资者应当意识到,信用风险不同于其他风险,比较难用数据反映。所以只能依靠经验和历史记录进行评价。另外众所周知金融衍生产品具有很强投机性、市场性、风险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风险头寸会不停地发生变动,衍生市场上即使银行经营状况良好偶发事件的衍生交易本身也可能引起连锁的信用风险。导致银行风险的产生。以衍生工具为例,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虽能减少利率风险,但是银行只作为互换的中间人和担保人时,如果互换对方违约,银行由于介入互换业务,单一方违约都将由银行承担风险。
六、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声誉风险
这个风险比较陌生但是企业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声誉是指由于相似操作的失误,不按时履约,同时也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规范这些原因会造成一方的声誉收到不良影响。在交易过程中,又由于或其他原因会给组织创新机构带来的不良影响。它的一个特点是:不是直接有形的损失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这是因为信誉风险给交易组织机构及交易主体很大程度上带来公众形象损害,使人们在交易中不再信任交易组织机构和交易主体,不再与其交易,这对企业来说对其业务拓展产生严重后果。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誉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它不仅针对生产领域的厂商、还包括金融交易商。尤其是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很容易由于顾问行为争议引发的声誉风险。无论是保险还是基金类在发生损失后客户想到的原因会是银行代理网点,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把对代理产品的不满就很容易嫁给银行,引起声誉风险。
七、结语
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和个人资产快速增长的趋势,正在急切呼唤完善的个人理财市场。高质量的理财服务既是一国金融发达的重要标志,也是一国国民财富现代化管理的一个基本方式。近年来,虽然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总体上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在风险控制上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理财业务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刁恒波.《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5.3
[2]霍文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上海出版社,2006
[3]刘嵘.《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析》.经济师,2006. 5
[4]刘旭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中国金融,2005.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