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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主要由控 方承担,而辩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公 正和效率的双重要求并不赞成这种简单、机械的划分 方法。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可能提出相关 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证据,这种情况是否是证明责任 的倒置呢?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的行为不 是证明责任的倒置,那么这种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责任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