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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设想,到列宁建立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从而使社会主义成为一种现实的经济制度,再到斯大林经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而中国根据自己的国家性质和国情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苏联的路子,逐步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关键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2.1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2-41-03
基本经济制度是由多种主要所有制形式构成的基本经济关系总和。因此,我国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断认识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我国所有制问题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
一、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理论的概述
(一)马克思关于私有制的论述
马克思曾经这样说过:“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的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不是指从属的、已趋没落的,而是指现存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既然所有这些资产阶级生产关系都是阶级关系,(这是斯密或李嘉图的每一个学生都应该知道的)那末,这些关系当然只有在各阶级本身和他们的相互关系发生变化以后才能发生变化或根本消灭;而阶级间的关系的变化就是历史的变化,是整个社会活动的产物,总之是一定‘历史运动’的产物。” ①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
第一,私有制是一种真实的经济关系,集中的表现为阶级关系。由于人类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以外,还有剩余,从而才有了交换,使私有制最终作为一种制度才有了客观基础。同样,私有制形成后,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会形成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当一部分人占有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他们就具有了能够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利和地位;而不能占有社会财富的人,他们就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和地位。于是在社会中就形成了不同的阶级。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有制是一种经济关系,并集中的表现为阶级关系。
第二,私有制是一种历史的运动。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有制的经济关系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与此相联系的阶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当在私有制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不能通过私有制经济关系的调整来得到满足的时候,一种新的经济关系会取代私有制经济关系就成为历史的必然,而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就是公有制经济关系。因此,私有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二)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
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公有制的论述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深刻分析的基础上的,因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基础上,公有制的建立才有它的现实基础,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共同占有。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体现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他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论述当时所应具备的生产力条件。首先,生产具有科学的性质,而科学已成为一个独立的要素。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建立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同样也不能建立在大量依靠一般物质要素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在科学成为社会首要的要素的基础上。马克思认为生产科学化的首要标志是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微不足道,同时在质的方面处于科学劳动的从属地位。在这个过程中手工劳动逐渐被机器体系所代替,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因此,生产的全面的科学化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的物质技术基础。其次,生产不再具有地域的性质,地区之间的交往已普遍化,而且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相对平衡。与此同时普遍的交换和交往已代替了孤立和割据的状态,发达的市场体系已经形成。上述发展状态既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表现,也是商品生产普遍化、社会化的表现。
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决定了分配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未来社会分为两个阶段: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马克思认为在这两个阶段中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什么差别,只是存在分配方式的不同。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有限,可能还存在按劳分配的成分,但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加深,按劳分配会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最后最终实行按需分配,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社会生产的形式和运行方式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被消除,物对人的统治同时也随之被消除,从而使物的依赖阶段被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阶段所代替。在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的前提下社会生产可以根据各种需要的比例,按计划地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总劳动,从而避免了私人生产的盲目性和滞后性,整个社会不再处于无政府竞争状态,而是有序的进行。
二、列宁关于所有制的基本思想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列宁的伟大贡献就在于使社会主义从一种运动变为现实的制度,或者说社会主义从一种理想变为一种实践。当然伴随着这一过程,列宁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认识也是有显著变化的,但是这种变化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具体表现。
(一)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前列宁关于所有制的基本思想
十月革命前,列宁指出:“要消灭人民的贫穷,唯一的办法,就是彻底改变全国的现存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说:剥夺大土地占有者的田产、厂主的工厂、银行家的货币资本,消灭他们的私有财产并把它转交给全国劳动人民。”②从列宁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所有制性质上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公有制,必须剥夺大地主的土地和资产阶级的资本,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同时列宁指出:“到那个时候,共同劳动的成果以及从各种技术改良和机器中所得到的好处,都将归全体劳动者、全体工人所有。在实践上,在奴役的、农奴制的大地产占优势而实现大规模社会主义生产的物质条件尚未具备的地方,可能是把土地转归小私有农民阶级掌握;而在民主革命完全胜利的条件下,可能是实行国有化。”③因此,在公有制的形式上,列宁认为应该实行公有化。在具体的过渡形式上可以分为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在民主革命阶段,当社会主义物质生产条件尚未具备的时候,可以由农民阶级掌握土地,同样也可以由工人协会来掌握资本主义的地产。而在民主革命完全胜利的条件下,就应该实行国有化,立刻实现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
(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列宁关于所有制的基本思想
十月革命胜利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了,同样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现实的制度开始了他的实践。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列宁认识到如何迅速的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并有效运行,其复杂性要远远超出原来的想象。尤其是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施没几年暴露的问题就已经很充分了,比如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解并不符合实际。要想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国家中一下子就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的东西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种种经济形式,在实践中是难以做到的。正是基于这一点认识,列宁对所有制的基本思想发上了改变,体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把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看作是一个根本任务。因为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是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之上的,这对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具有最终决定意义的。
第二,不能教条地拘泥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设想,对社会主义要重新认识。在公有制问题上,应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去创新公有制的形式和特征。
第三,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可以存在受到一定限制的资本主义经济。虽然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情况,但社会主义应该允许其存在和发展,这并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
三、斯大林关于所有制的基本思想
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与马克思的理论设想有很大区别。但是这种差别是在实践基础上对理论的正确发展。
第一,斯大林在列宁合作社理论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实现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且从理论上论证了集体所有制形式存在的客观性。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一是从生产力水平来看。苏联农业的技术水平还不发达,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还比较低,同时生产的产品还不丰富。这就决定了在农业中实行全民所有制这一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物质条件还不具备,而现实的基础恰恰为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提供了客观基础。二是从人们的利益关系来看。一方面要照顾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结合起来,而集体所有制就是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的最好的载体。三是从经济类型的性质来看。经济类型的性质是由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决定的,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不存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关系,不存在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生产资料剥夺者的关系。因此,集体所有制必定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
第二,斯大林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两种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区别在于产品的所有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它的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土地,机械等)是属于国家的,产品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区别做出这样的确定,是斯大林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贡献。斯大林从这一实际出发论证了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客观性,进一步说明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商品生产是可以共存的,这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
第三,斯大林把集体所有制看作是一种处于过渡形式的公有制,它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因为集体所有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归国家所有的,从这一点上说与全民所有制没有什么差别,所不同的只是产品属于集体。但是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会不断丰富,这样的集体所有制就会成长为全民所有制。从现在的认识来看,斯大林当时所界定的集体所有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因为生产资料还不属于集体所有,国家才是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真正所有者,仅仅是从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来界定集体所有制是远远不够的。
四、中国共产党关于所有制的基本思想
中国是在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半殖民(下转47页)(上接42页)地半封建的社会基础之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的这一国情就决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应具有自己的特色。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中国也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苏联的道路。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在不同国家的实践,马克思主义才不断丰富和发展。
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④毛泽东在这个时候就已经看到,在中国具体国情下建立的社会主义,在所有制结构上不可能向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纯,应该是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领导下的多种经济并存结构。在建国初期我们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进行实践,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在三大改造的过程中,由于形式的发展比原来预想的要快的多,从而导致毛泽东的认识开始超越中国的现阶段的国情,在所有制结构上盲目求纯,要在短时间内取消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实行“一大二公”;在公有化的过程中,主张过渡的速度越快越好。所有这些主张导致在所有制结构上公有制经济几乎成为唯一的经济成分,仅存的一些个体城乡经济也在被消灭之中,使国家的经济遭到了重创。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从所有制结构来看,改革开放带来的最大变化是由原来的单一的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同时在公有制经济的内部,两种公有制的区别也越来越清晰,并按照不同的模式来运行。中国共产党人正是基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并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人口众多、城乡矛盾突出等这样的实际出发,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同时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非公有制经济由体制外进入到了体制内,从而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人民出版社,1958:352.
② 列宁全集(第七卷)[M].人民出版社,1986:122.
③ 列宁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95:650.
④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1:678.
参考文献:
[1] 刘国光.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经济学动态,2011,(07).
[2] 智效和.“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J].经济纵横,2009,(04).
[3]智效和.辩证的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J].经济科学,2002,(04).
[4] 卫兴华、张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02).
关键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2.1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2-41-03
基本经济制度是由多种主要所有制形式构成的基本经济关系总和。因此,我国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不断认识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我国所有制问题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
一、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理论的概述
(一)马克思关于私有制的论述
马克思曾经这样说过:“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的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不是指从属的、已趋没落的,而是指现存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既然所有这些资产阶级生产关系都是阶级关系,(这是斯密或李嘉图的每一个学生都应该知道的)那末,这些关系当然只有在各阶级本身和他们的相互关系发生变化以后才能发生变化或根本消灭;而阶级间的关系的变化就是历史的变化,是整个社会活动的产物,总之是一定‘历史运动’的产物。” ①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
第一,私有制是一种真实的经济关系,集中的表现为阶级关系。由于人类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出来的产品除了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以外,还有剩余,从而才有了交换,使私有制最终作为一种制度才有了客观基础。同样,私有制形成后,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会形成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当一部分人占有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他们就具有了能够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利和地位;而不能占有社会财富的人,他们就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和地位。于是在社会中就形成了不同的阶级。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有制是一种经济关系,并集中的表现为阶级关系。
第二,私有制是一种历史的运动。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有制的经济关系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与此相联系的阶级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当在私有制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不能通过私有制经济关系的调整来得到满足的时候,一种新的经济关系会取代私有制经济关系就成为历史的必然,而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就是公有制经济关系。因此,私有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二)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
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公有制的论述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深刻分析的基础上的,因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基础上,公有制的建立才有它的现实基础,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共同占有。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体现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他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论述当时所应具备的生产力条件。首先,生产具有科学的性质,而科学已成为一个独立的要素。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建立在小生产的基础上,同样也不能建立在大量依靠一般物质要素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在科学成为社会首要的要素的基础上。马克思认为生产科学化的首要标志是直接劳动在量的方面微不足道,同时在质的方面处于科学劳动的从属地位。在这个过程中手工劳动逐渐被机器体系所代替,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因此,生产的全面的科学化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的物质技术基础。其次,生产不再具有地域的性质,地区之间的交往已普遍化,而且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相对平衡。与此同时普遍的交换和交往已代替了孤立和割据的状态,发达的市场体系已经形成。上述发展状态既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表现,也是商品生产普遍化、社会化的表现。
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决定了分配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未来社会分为两个阶段: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马克思认为在这两个阶段中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什么差别,只是存在分配方式的不同。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有限,可能还存在按劳分配的成分,但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加深,按劳分配会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最后最终实行按需分配,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社会生产的形式和运行方式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被消除,物对人的统治同时也随之被消除,从而使物的依赖阶段被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阶段所代替。在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的前提下社会生产可以根据各种需要的比例,按计划地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总劳动,从而避免了私人生产的盲目性和滞后性,整个社会不再处于无政府竞争状态,而是有序的进行。
二、列宁关于所有制的基本思想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列宁的伟大贡献就在于使社会主义从一种运动变为现实的制度,或者说社会主义从一种理想变为一种实践。当然伴随着这一过程,列宁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认识也是有显著变化的,但是这种变化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具体表现。
(一)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前列宁关于所有制的基本思想
十月革命前,列宁指出:“要消灭人民的贫穷,唯一的办法,就是彻底改变全国的现存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说:剥夺大土地占有者的田产、厂主的工厂、银行家的货币资本,消灭他们的私有财产并把它转交给全国劳动人民。”②从列宁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所有制性质上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公有制,必须剥夺大地主的土地和资产阶级的资本,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同时列宁指出:“到那个时候,共同劳动的成果以及从各种技术改良和机器中所得到的好处,都将归全体劳动者、全体工人所有。在实践上,在奴役的、农奴制的大地产占优势而实现大规模社会主义生产的物质条件尚未具备的地方,可能是把土地转归小私有农民阶级掌握;而在民主革命完全胜利的条件下,可能是实行国有化。”③因此,在公有制的形式上,列宁认为应该实行公有化。在具体的过渡形式上可以分为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在民主革命阶段,当社会主义物质生产条件尚未具备的时候,可以由农民阶级掌握土地,同样也可以由工人协会来掌握资本主义的地产。而在民主革命完全胜利的条件下,就应该实行国有化,立刻实现向社会主义革命过渡。
(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列宁关于所有制的基本思想
十月革命胜利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了,同样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现实的制度开始了他的实践。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列宁认识到如何迅速的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并有效运行,其复杂性要远远超出原来的想象。尤其是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施没几年暴露的问题就已经很充分了,比如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理解并不符合实际。要想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国家中一下子就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的东西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种种经济形式,在实践中是难以做到的。正是基于这一点认识,列宁对所有制的基本思想发上了改变,体现在以下四点:
第一,把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看作是一个根本任务。因为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是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之上的,这对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具有最终决定意义的。
第二,不能教条地拘泥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设想,对社会主义要重新认识。在公有制问题上,应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去创新公有制的形式和特征。
第三,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可以存在受到一定限制的资本主义经济。虽然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情况,但社会主义应该允许其存在和发展,这并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
三、斯大林关于所有制的基本思想
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对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与马克思的理论设想有很大区别。但是这种差别是在实践基础上对理论的正确发展。
第一,斯大林在列宁合作社理论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实现形式: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并且从理论上论证了集体所有制形式存在的客观性。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一是从生产力水平来看。苏联农业的技术水平还不发达,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还比较低,同时生产的产品还不丰富。这就决定了在农业中实行全民所有制这一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物质条件还不具备,而现实的基础恰恰为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提供了客观基础。二是从人们的利益关系来看。一方面要照顾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结合起来,而集体所有制就是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的最好的载体。三是从经济类型的性质来看。经济类型的性质是由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决定的,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不存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关系,不存在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生产资料剥夺者的关系。因此,集体所有制必定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性质。
第二,斯大林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两种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区别在于产品的所有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它的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而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土地,机械等)是属于国家的,产品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区别做出这样的确定,是斯大林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贡献。斯大林从这一实际出发论证了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客观性,进一步说明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商品生产是可以共存的,这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
第三,斯大林把集体所有制看作是一种处于过渡形式的公有制,它的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因为集体所有制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归国家所有的,从这一点上说与全民所有制没有什么差别,所不同的只是产品属于集体。但是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会不断丰富,这样的集体所有制就会成长为全民所有制。从现在的认识来看,斯大林当时所界定的集体所有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因为生产资料还不属于集体所有,国家才是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真正所有者,仅仅是从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来界定集体所有制是远远不够的。
四、中国共产党关于所有制的基本思想
中国是在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半殖民(下转47页)(上接42页)地半封建的社会基础之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的这一国情就决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应具有自己的特色。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中国也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苏联的道路。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在不同国家的实践,马克思主义才不断丰富和发展。
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④毛泽东在这个时候就已经看到,在中国具体国情下建立的社会主义,在所有制结构上不可能向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纯,应该是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的领导下的多种经济并存结构。在建国初期我们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进行实践,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在三大改造的过程中,由于形式的发展比原来预想的要快的多,从而导致毛泽东的认识开始超越中国的现阶段的国情,在所有制结构上盲目求纯,要在短时间内取消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实行“一大二公”;在公有化的过程中,主张过渡的速度越快越好。所有这些主张导致在所有制结构上公有制经济几乎成为唯一的经济成分,仅存的一些个体城乡经济也在被消灭之中,使国家的经济遭到了重创。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从所有制结构来看,改革开放带来的最大变化是由原来的单一的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同时在公有制经济的内部,两种公有制的区别也越来越清晰,并按照不同的模式来运行。中国共产党人正是基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并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人口众多、城乡矛盾突出等这样的实际出发,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同时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非公有制经济由体制外进入到了体制内,从而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
注释: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人民出版社,1958:352.
② 列宁全集(第七卷)[M].人民出版社,1986:122.
③ 列宁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95:650.
④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1:678.
参考文献:
[1] 刘国光.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J].经济学动态,2011,(07).
[2] 智效和.“过渡时期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J].经济纵横,2009,(04).
[3]智效和.辩证的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观[J].经济科学,2002,(04).
[4] 卫兴华、张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