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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各自权利的法律依据.然而,一些劳动者因对法律了解不多,又急于就职,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格式合同的签订中,对“生死合同”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约定不得不“被签订”.一旦出现纠纷,用人单位会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约定在先”真的有效?下面案例给我们以警示与解答!